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具體績效
之團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頒給學校體育傳炬
獎,以鼓勵增進學校體育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以下簡稱獎項),規定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運作、課程教學、
活動競賽及地方特色方面,具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教(體)育(運動)局或教(體)育局(處)。
2、績優學校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課程與教學、活動與選
、訓、賽、輔,及行政與服務,運動志工服務方面,具有績
效之學校。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學校體育之創新教學、教材教案研發、教學
績效、教學評量或教學成果發表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貢獻獎:就學校體育活動、學校體育行政、學校運動志
工及運動社團之推展,有具體貢獻者。
3、運動教練獎:推展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有傑出貢獻之專
任運動教練或教練。
(三)特別獎項: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足堪典範,或推
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獻者;分類如下:
1、學校體育奉獻獎: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
大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法人或自然人。
2、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足堪典範
之自然人。
同時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獎項二種以上者,應擇一申請或推薦。
三、本要點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獎勵名額規定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三個。
2、績優學校獎:各級學校合計二十三所。
(1)大專組:二所。
(2)高中組:五所。
(3)國中組:六所。
(4)國小組:十所。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八名,包括男性四名及女性四名。
2、活動貢獻獎六名:包括男性三名及女性三名。
3、運動教練獎八名:包括男性四名及女性四名。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三個(名)。
2、終身成就獎:一名。
前項獎勵名額,本署得視當年度各該類別申請數量,與符合表揚條件
之情形,予以增減。
四、前點獎勵,應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於每年五月
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向本署申請,由
本署逕行辦理決選。
2、績優學校獎: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本署申請,由本署辦理初
選後推薦之。
(2)非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
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個人獎項:由學校、機關或團體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
(1)法人、自然人、機關(構)或直轄市、縣(市)立案許
可設立之團體,由法人、自然人、機關(構)、團體本
身或學校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前目以外之全國性之法人、機關(構)及團體,由法人
、機關(構)、團體本身或學校向本署申請,由本署辦
理初選後推薦之。
2、終身成就獎:得經本署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評
選小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逕
行提報評選小組進行決審,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各款獎項,本署得主動推薦受獎候選者。
五、評選指標及其內容權重,如附件。
六、評選作業分下列二階段進行:
(一)初選:
1、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初選之單位或機關(以下
簡稱初選單位),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原則,據以辦理初選
。
2、初選單位辦理初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3、初選單位各獎項及其組別以推薦一團體或個人為限。但本署
辦理初選後予以推薦者,以不超過三個團體或個人為限。
4、同一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5、初選單位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
本署進行決選。
(二)決選:
1、決選由本署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評選小
組為之。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
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本署辦理決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審查小組,辦
理初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初審作業,並將初審符
合資格之名單提交評選小組決審:其初審,必要時得進行實
地訪視,訪視指標由本署公告之。
3、決選之評選作業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4、各獎項如無達評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5、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受獎者,由本署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依下列規定頒
發獎座及獎狀: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績優學校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活動貢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運動教練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終身成就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八、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推薦事蹟不實,經本署查證屬實者,或逾三
年內經判刑確定,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九、獲獎勵表揚之績優機關及學校之相關單位與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
依權責或依有關規定獎勵;本署得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
運動發展經費原則之規定,優予經費補助。
十、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連年連續獲獎並以三年內未
曾獲獎者優先。
(三)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演講或經驗
分享,以期推動整體學校體育之發展。
評選指標
一、團體獎項
(一)績優機關獎:
配合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政策,積極興辦地方體育業務,績效
卓著之地方教育或體育行政機關;其指標及權重如下:
1、行政規劃(百分之十):其內容包含中長程學校體育發展計
畫、年度學校體育推動計畫及各相關法令、制度的規劃與建
置等。
2、年度預算(百分之十):其內容包含年度學校體育預算編列
(總預算)/全縣【市】學生數)、年度學校體育預算執行
情形等。
3、運動設施(百分之二十):其內容包含各運動設施之設置、
學校運動設施之開放民眾使用、學校運動設施之管理及維護
、運動設施器具等與體育教學之配合程度等。
4、配合學校體育政策之成果(百分之三十):其內容包含提升
學生游泳能力計畫達成率、推展水域運動方案之執行情形、
提升學生體適能之成果、規律運動人口比率、SH150、校園
女性運動推展、體育班督導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用等
。
5、興辦地方學校體育之特色及成果(百分之三十):其內容包
含學校體育教學研究、活動競賽之參與及辦理、中小學體育
訪視之辦理、運動設施之經營、學校體育資訊之提供等。
(二)績優學校獎
1、大專校院組:推展學校體育教學與研究、活動與競賽、行政
與服務等,有卓越貢獻;其指標及權重如下:
(1)體育課程與教學(百分之四十):其內容包含體育課程
、體育教學與研究及體育師資等。
(2)活動與競賽(百分之三十):其內容包含活動與競賽之
辦理、活動與競賽之參與及運動代表隊與社團等。
(3)行政與服務(百分之三十):其內容包含行政組織、體
育經費、場地設施經營管理及教師內外服務等。
2、中小學組:推展學校體育教學、體育活動舉辦及參與、行政
運作與場地管理等,有卓越貢獻,經初選推薦者,其指標及
權重如下:
(1)體育課程與教學(百分之三十五)
A、體育課程與教學:其內容包含體育教學正常化實施
情形、教師教學效能、教學計畫、與進度符合情形
、課程規劃與實施情形、適應體育教學執行情形、
體育成績評量考察及評分方法訂定情形等。
B、體育師資:其內容包含合格體育教師擔任體育課情
形,設體育班者有依國民體育法規定聘用專任運動
教練。
C、研習進修:其內容包含體育教學研究會運作情形、
參加校內教學研習會及觀摩會等。
(2)體育活動舉辦及參與(百分之三十五)
A、體育活動之舉辦:其內容包含每學年舉辦全校運動
會、每學年舉辦各類運動競賽(至少三次)、舉辦
體育育樂營、體適能活動執行情形(每年一次)、
游泳教學及活動辦理情形、SH150方案執行情形、舉
辦校際及社區體育活動、全校教職員工體育活動參
與之情形、校園女性運動推動之情形等。
B、體育活動之參與:其內容包含每學年參加校外運動
競賽或聯賽等。
C、運動代表隊及社團:其內容包含運動社團成立及執
行情形、運動代表隊組訓情形及參加校外運動競賽
成效等。
(3)行政運作及場地管理(百分之三十)
A、行政組織:其內容包含全年度體育實施計畫訂定及
執行情形、體育相關資料建檔及體育行政電腦化執
行等。
B、體育經費:其內容包含體育經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
形等。
C、場地經營管理:運動場地設施訂有使用管理辦法並
指定專人管理、運動場地設施安全維護情形、運動
器材購置與更新足敷教學使用、運動場地規劃與使
用效益情形、運動場地設施對外開放計畫及實施情
形、運動器材室之設置與規劃情形、運動器材保養
及維護情形等。
二、個人獎項
(一)教學傑出獎
1、積極規劃體育課程設計(含創新或發展學校本位課程),有
傑出表現者。
2、推動體育教學活動、績效評量等,有傑出表現者。
3、開發教材、教案及教具,有傑出表現者。
4、體育教學成果發表,有卓越表現者。
(二)活動貢獻獎
1、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有傑出貢獻者。
2、推展學校體育行政業務,有傑出貢獻者。
3、推展學校運動志工及運動社團等,有具體貢獻者。
(三)運動教練獎
1、創新運動訓練方法,對運動成績提升有具體績效者。
2、培育學校運動員有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3、組訓學校運動代表隊有傑出貢獻者。
三、特別獎項
(一)學校體育奉獻獎
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獻者,含
贊助體育相關活動、培育體育人才發展、興(整)建體育
館或運動場所、提供體育活動相關設施或設備之機關(構
)、團體、法人、自然人。
(二)終身成就獎
1、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足堪典範者。
2、以退休年長者優先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