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之介派、分發
及遷調,與本部所屬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出缺派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教官,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現職教官。
(二)本部具現職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員。
(三)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聯絡處具現
職教官身分之編制內及商借人員等。
(四)經本部甄薦選進用之新進教官。
三、本規定所稱權責機關,指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稱作業單位,
指各大專校院、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
四、作業時程與計畫:於每學年寒、暑假期間辦理為原則,相關作業時程(包
括作業基準日)、資料表件彙整及說明事項等,由本部擬具作業說明函發
各單位辦理。
五、本部現職教官除將級軍訓主管遷調作業、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
及校園安全組組長、副組長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主管職缺遴選介
派、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作業、直轄市及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遷調
作業,應依重要軍職遴選、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外,其餘依本規定辦理。
六、作業權責區分:
(一)大專校院之遷調:由各作業單位彙整遷調管制名冊,函報本部辦理分
配及核定。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遷調: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分配及核定,並
報本部備查。
七、遷調作業原則:
(一)遷調作業於每學年度寒暑假各辦理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狀況緩辦或
不辦者,應於各學期結束一個月前公告之。
(二)遷調作業不區分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教官,併同申請,先辦理大
專校院教官缺額補充後,再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缺額補充。
(三)上校以下一般教官遷調作業區分上校階及中校階以下教官等二種類別
職缺辦理,中校階以下職缺,補充人員之階級由本部或出缺學校(單
位)依設置基準或視需求律定。但大專校院職缺階級律定應為上尉以
上。
(四)申請人員資格:
1、於同一所學校(單位)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者(計算至作業基準
日);或於外離島地區任職服務滿一年以上,申請遷調本島或其
他外離島者。
2、申請人員現任學校(單位)係因各權責單位任務遷調者,檢附調
令影本及大專校院軍訓主管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主管或
該縣(市)軍訓督導之同意文件,經權責單位同意後,前一學校
(單位)服務年資予以併計。但遴選上階、重要職缺或各單位商
借人員,經派職者,不予累計年資。
3、高級中等學校教官志願遷調大專校院服務者,現階須為上尉以上
(上尉階者須至少停年二年以上,計算至作業基準日)。
4、大專校院教官須取得服務學校軍訓主管及校長之同意文件;高級
中等學校教官須取得服務學校校長及直轄市教育局軍訓單位主管
或該縣(市)軍訓督導之同意文件。但情形特殊者,得依權責單
位遷調作業會議決議辦理。
5、自作業基準日起算二年以內達現階最大年限者,不得申請遷調。
(五)申請人員志願:
1、於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擇一志願。
2、志願遷調大專校院者,遷調作業依學校需求、資績分排序及個人
志願採電腦選填方式。
3、申請遷調高級中等學校者,依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遷調作業,
直轄市、縣(市)先行擇一區域,再依資績分排序填列志願學校
。
(六)當事人任現職學校(單位)因家庭遭逢重大變故,欲申請遷調者,應
檢附報告及相關事證,經所屬大專校院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
)聯絡處查證屬實或經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軍訓人評會)
決議,大專校院並須經學校校長同意後,報請權責單位同意後辦理。
但高級中等學校教官以申請遷調其他直轄市或縣(市)高級中等學校
服務為原則。
(七)因任務需要經權責單位逕予介派、人地不宜或其他特殊因素,由各權
責單位辦理專案遷調者,不受第四款第一目之限制。各學校或單位主
動陳報人地不宜者,應檢附相關事證,經軍訓人評會決議,函報各權
責單位檢討辦理。
(八)各單位商借人員,除任期依本部「教育部借調軍訓教官任期規定」辦
理外,各單位得依任務需要及工作表現等,主動檢討調職或歸建事宜
。
(九)調入學校之教官,依據學校申請辦理。但學校申請僅得限定性別及學
歷,不得指定特定人選;非屬上述學校需求,由權責單位主動介派遷
調者,除特殊因素外,應先期與學校獲得必要之協調。
(十)出缺人員之階級需求,按本部軍訓教官員額編制設置基準及學校需求
,併同檢討律定。
(十一)同學校(單位)申請遷調人員,以不超過學校(單位)現有教官人數
二分之一為原則。
(十二)於外離島地區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申請遷調本島或其他外離島高級
中等學校服務者,由本部或各權責單位優先檢討辦理。
八、遷調作業方式:
(一)由本部成立遷調作業小組,辦理教官申請遷調大專校院作業;本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成立作業小組,辦理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教官介派遷調
作業。
(二)員額規劃及分配:
1、各單位缺員補充分配規劃,按本部新進教官員額及各單位教官員
額編現比例,由本部作業小組律定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分別
之補充總員額。
2、大專校院各校缺額補充作業,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本
部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規定及各校教官編現比率狀況等,律定
各學校補充員額,經學校加註特定需求(性別、學歷)後,由本
部公告為「大專教官需求缺額」;高級中等學校缺額補充作業,
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作業小組律定轄屬各學校需求缺額。
3、新進教官員額需求及分配,由本部依各單位缺額及需求狀況等辦
理規劃及補充作業。
(三)缺額公告作業:
1、大專校院缺額補充作業,本部按已公告之「大專教官需求缺額」
完成遷調作業後,未補及新增缺額,由本部辦理第二次「大專教
官需求缺額」並公告之,經再次遷調作業,仍有缺額者(必要時
辦理第三次),統由高級中等學校教官補充(必要時得由新進教
官介派補充)。
2、高級中等學校缺額補充作業,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完
成轄屬學校(單位)遷調作業,再行辦理跨縣市人員申請遷調作
業。
(四)大專校院員額補充作業,由本部公布缺額學校,符合資格之申請遷調
人員按本部審定之遷調資績分並依學校需求及個人志願直接填註所望
學校,採電腦比序作業方式辦理,並公布遷調作業結果;高級中等學
校部分,依上述方式或依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作業小組決議辦理。
(五)因特殊因素無法依前項作業辦理,大專校院部分由本部作業小組經會
議決議實施方式後辦理;合於資格之申請人員遷調作業,依下列各項
考量因素綜合評比辦理:
1、個人遷調資績分數(資績分數依「教育部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上校以下一般軍訓教官遷調評分標準表」辦理,並由本部辦理審
查確認)。
2、擔任職務區分:
(1)上校一般教官職缺均以同階遷調,並以軍訓單位主管為優先
,依次為軍訓督導、本部商借教官、督學、生輔組長、一般
教官。
(2)中校以下教官職缺,依次為本部商借教官、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聯絡處商借教官、高級中
等學校主任教官、獨立生輔組長、生輔組長、教官數三人以
下學校之一般教官、教官數四人以上學校之一般教官。
3、個人服務現職學校年資。
4、任教官年資。
5、家庭因素。
6、申請人檢附工作服務績效證明,經所屬大專校院軍訓主管或教育
局軍訓單位主管或該縣市軍訓督導推薦,並排定優先順序。
九、新進教官介派分發:
(一)經職前訓練合格之新進教官,其介派分發方式如次:
1、將級人員由本部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推薦至有同階級軍訓
室主任缺額之大學校院遴選;須完成遴選程序,並經學校同意聘
任者,本部始予核派。
2、新進上校一般教官,以分發大專校院服務為原則;新進中校以下
一般教官,以分發高級中等學校服務為原則,具碩、博士學位者
(兵籍表登載為準),於必要時,得優先分發大專校院服務。
(二)新進人員於介派第一學期內,不得派任至僅有一員教官員額之學校服
務。
(三)除情況特殊並報經權責單位同意外,上校以下一般教官之新進人員於
介派第一學期內不得代理或擔任軍訓主管或生活輔導組組長等職務。
(四)新進教官分發作業方式:
1、由本部成立分發作業小組,辦理員額分配及介派分發作業。
2、介派大專校院部分,依學校缺額狀況及補充建議,由本部按各校
編現員額比率及學生數增減狀況,規劃各學校員額分配,經本部
作業小組決議後,列為新進教官補充缺額。
3、介派高級中等學校部分,依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缺額狀況,由本部律定補充比率,並經本部作業小組決議
後,列為新進教官補充缺額。
4、職前訓練受訓成績合格之上校以下一般教官新進人員按成績績序
,於公開場合,依本部公告之缺額學校,並按學校需求及個人志
願,直接填註志願學校。
5、因特殊因素無法辦理上述作業,大專校院部分由作業小組依新進
人員受訓成績及志願學校,綜合評比檢討辦理;高級中等學校部
分,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規劃補充員額,完成分配建議並
經作業小組決議後,簽請核定介派分發。
十、本規定未盡事宜,依各學期函發之作業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