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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人為改善生活需要,必需修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地上私有房屋時,得依本要點申請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前項之申請人,以訂有學產基地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為限。

         學產空地之租賃,以公開招標或短期出租方式辦理者,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依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及學產不動產短期出租要點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 申請人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 擬申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清冊。

() 租賃契約書影本。

() 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著色表示)。

() 土地登記簿謄本。

() 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相關使用分區證明資料。

() 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

() 切結書。

() 改建、修建、增建及重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四、 申請核發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案件,由本部受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 書面審核。

() 現場勘查。

() 經初審同意核發者,修建案件由本部逕予核發,增建、改建、重建案件應提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由申請人依租賃契約書之規定繳納十八個月月租金之權利金,再予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係照原狀重建、修建、改建者,免收十八個月月租金之權利金。

         前項第三款但書所稱原狀,指重建、修建、改建之樓層數與原租賃契約記載相同者。

         承租人未經本部同意,逕予重建、修建、改建後,始依規定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

五、 經本部核發之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其有效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且不得超過租期屆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