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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校園災害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校園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功
     能,以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 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等。

(二) 人為災害:火災、毒性化學物災害、傳染病、重大交通事故及其他人為
     所造成之傷(損)害等。



三、 各教育行政機關(單位)與學校為落實校園災害管理工作,應整合單位
     與學校行政資源,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執行減災、整備、應變及復
     原等災害管理工作。各教育行政機關(單位)為執行前項工作,應設立
     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作為校園災
     害管理機制之運作平台。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成立校安中心,設置傳真、電話、網路及相關必要
     設備,辦理前二項所列相關業務,並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定,應指定專責人員
     辦理第一項所列相關業務。



四、 各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及學校應訂定校園災害管理實施計畫,明定減
     災、整備、應變與復原等階段具體作為及作業流程。



五、 減災階段旨在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教育行政機關(單位)
     及學校應策劃轄區內防災計畫推行防災教育,並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 潛在災害分析及評估。

(二) 防災預算編列、執行及檢討。

(三) 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四) 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強。

(五) 建立防災資訊網路。

(六) 建立防救災支援網絡。

(七) 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 整備階段旨在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及學校
     平日應實施各種防災演練及下列準備工作:

(一) 防救災組織之整備。

(二) 研擬應變計畫。

(三) 訂定緊急應變流程。

(四) 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

(五) 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

(六) 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七) 避難所設施之整備及維護。

(八) 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七、 各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及學校應於發生災害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
     首長擔任召集人,依不同災害類別與屬性邀請所屬主管人員、專家學者
     或地方人士擔任小組成員,並指定專責單位統籌掌握、處置、協調及擔
     任聯繫窗口,應變小組應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實施緊急應變措施,
     其項目如下:

(一) 召開應變小組會議。

(二) 災情搜集與損失查報。

(三) 受災學生之應急照顧。

(四) 救援物資取得及運用。

(五) 配合相關單位開設臨時收容所。

(六) 復原工作之籌備。

(七) 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紀錄。

(八) 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之措施。



八、 各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及學校於災後應實施復原重建工作,其重點如
     下:

(一) 災情勘查及鑑定。

(二) 受災學生之安置。

(三) 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四) 受災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五) 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及復課輔導。

(六) 復原經費之籌措。

(七) 硬體設施復原重建。

(八) 召開檢討會議。

(九) 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九、 各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及學校應設置發言人,於災害發生後,負責溝
     通、說明,對於錯誤報導或不實傳言,應立即更正或說明。



十、 為強化聯繫,各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及學校,應充實通訊及必要資訊
     設備,並與本部通報系統聯結,以確保通報網絡暢通,並建置緊急聯絡
     人(機關學校首長、校安業務主管、校安承辦人)資料於校安中心網
     站,人員若有異動應隨時更新。



十一、各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及學校應定期蒐集分析校內災害事件類型,並
      檢討校園安全及災害管理工作狀況,據以辦理獎懲,提升實施成效。


十二、為推動防救災工作及防災教育之需要,各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應編列
      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