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
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化圖書資源,指視覺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
視障者)運用輔助設備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文字檔、有聲書
、大字體圖書、點字圖書及其他圖書資源。
第 三 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
簡稱專責圖書館),應規劃辦理下列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事
項:
一、資源徵集。
二、資源編目。
三、資源典藏。
四、閱覽服務。
五、推廣與研究。
六、館際合作。
前項第四款閱覽服務方式,得視需要採遠距、到館或其他方
式行之。
第 四 條 專責圖書館應依視障者需求,徵集電子化圖書資源,其徵集
方式如下:
一、接受贈與。
二、自行採購。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四、取得授權複製。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電子化格式時,應邀請視障
者教育機構及視障者代表提供意見。
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
公開表揚。
第 五 條 專責圖書館為有效管理電子化圖書資源,應將徵集到館之電
子化圖書資源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提供便於視障者利用
之電子化圖書資源查詢目錄。
第 六 條 專責圖書館典藏電子化圖書資源,以提供視障者應用為限,
並應採帳號或其他權限控管方式管理。
第 七 條 專責圖書館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閱覽服務,應提供視障者以
電話、通信、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服務;外借圖書
資源得以視障專用郵包免費郵遞。
第 八 條 專責圖書館應有適足人員編制、設備及空間提供視障者閱覽
服務,並備置符合視障者需求之閱讀設備及輔具,必要時,
得提供設備借用服務。
第 九 條 專責圖書館應蒐集世界各國電子化圖書資源採用之格式及服
務方式,以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推廣與研究,並得與視障者
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第 十 條 專責圖書館應統合各機關與民間團體電子化圖書資源,建置
單一查詢窗口網站,並提供視障者無障礙之網路查詢、閱讀
或下載服務。
第 十一 條 教育部應寬列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
理各項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
第 十二 條 專責圖書館每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