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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大學校院協助高中高職優質精進計畫經費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深化大學校院與高中高職合作聯盟之機制,強化校務行政之效能、促進高中高職特色發展,以提供質優量足之高中高職供國中畢(結)業生適性就近選讀,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

           全國公私立高職及設有職業類科或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之學校。

三、辦理期程

(推廣試辦期:一百零一學年度(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擴大辦理期:一百零二學年度至一百零六學年度(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期為一百零二學年度至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二期程為一百零五學年度至一百零六學年度。

四、辦理方式

() 指定辨理

1、 免試就學區內優質學校提供之招生名額,未能充分滿足該區國中畢結)業生學生選讀者,由本署遴選適合之高中高職辦理。

2、 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非都會地區或教育資源弱勢之區域,由本署遴選之市立、縣立高中高職辦理。

() 申請辦理

     未依前款規定列入指定辦理之高中高職,得依需求提報計畫。

() 指定辨理及申請辦理之高中高職(以下簡稱申辦學校)均應提報計畫,並經本署審查評估後,由本署核定辦理。

五、辦理內容

(申辦學校得依實際需求或參考高職學校評鑑結果,向大學校院提出協助項目,其協助項目主要為課程教學、學務輔導、專業類科及教育資源等。

(申辦學校依其所提之協助項目,由申辦學校與協助之大學校院進行診斷評估後,共同規劃其課程教學、師資設備、產業特色及生涯進路四大辦理主軸;其主軸內容得包括課程發展、有效教學、適性學習、學習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輔導教師協同諮商、設備更新、群科特色發展、區域產學建教合作、產學研發合作、學生多元能力發展、學生升學及就業進路發展等面向,以達成本計畫之辦理目的。

六、申請程序、審查原則及方式

() 申請程序

1、 計畫發展

() 申辦學校得邀請大學校院參加本署辦理之計畫提報說明會。

() 申辦學校考量區域位置均衡性、資源現況、需求優先順序等,與大學校院進行合作聯盟,並經雙方共同診斷評估後研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大學校院協助高中高職優質精進計畫」(以下簡稱計畫書)。

() 大學校院協助申辦學校辦理項目,包括課程教學、學務輔導、專業類科及教育資源等,其中專業類科為必要協助項目;課程教學或學務輔導採擇一辦理;位於教育資源相對弱勢地區之申辦學校,得請大學校院協助提升教育資源。

() 計畫書內容要項包括學校發展現況、具體策略、各子計畫內容、績效指標、管考機制、預期成效及經費概算表等,並檢附雙方合作契約、子計畫研商會議紀錄等文件。

2、 計畫申請

() 申辦學校以申請多年期延續性計畫為原則。

(新申辦學校於每年六月十日前提報計畫書;續辦學校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提報計畫書。

(前一年度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學校,不得申請續辦。

() 審查原則:依本要點辦理目的並配合申辦學校所提計畫書內涵之完整性、可行性及效益性等原則審查評選;其評選原則如下:

1、 完整性:計畫內容符合本要點辦理主軸及協助項目。

2、 可行性:計畫之行動策略具體可行,各子計畫有關成員廣泛參與且行政支援充足,經費編列合理。

3、 效益性:計畫效益(包括大學校院協助申辦學校提升校務行政成效之廣度與深度)及管考機制(多年期計畫應包括上學年度之執行績效)。

(審查方式:

1、 由本署成立審查會,審查會之組成包括專家學者、高中高職校長、家長及教師團體代表及主管機關代表等;審查委員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2、 審查程序包括初審及複審,初審作業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初審通過之學校得參加複審;複審以實地查訪或面談方式進行,複審通過之學校應依規定邀請協助之大學校院共同參加工作坊。

七、補助基準及編列原則

(補助基準:

1、 經費補助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每校補助上限為每學年新臺幣二百萬元。

3、 本補助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各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財力分級屬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財力分級屬第三級至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 經費編列原則:經費編列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下列規定編列:

1、 經常門:

(經費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另得編列設備維護費、材料費、租車費及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物品耗材費等,其物品耗材費不得超過經常門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次實際使用編列,其材料費之總經費不得超過經常門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大學校院教師至高中高職授課,其鐘點費比照大學校院授課鐘點標準;其在校外授課時數,應受原服務學校相關規定之限制。

2、 資本門:與計畫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機械與設備(包括電腦軟體設備費)及什項設備。

3、 注意事項:

(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表示,各計畫用途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且項目名稱以與基準表一致為原則。

(不得編列人事費、加班費、行政管理費、學校一般性經常設備、獎金與獎品,及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費用等。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訊耗材、資料夾、郵資、誤餐費等均屬雜支項目,不得於業務費編列之。

(租車費每車每日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且不得支用於學校校車。搭乘學校租車或校車者,不得支領交通費。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

() 申辦學校經審查核定為受補助學校者,應依年度核定經費額度及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報本署核撥經費。

() 經費依計畫學年度,上學期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學期應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計畫執行後如需變更計畫內容或新增經費項目者,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報本署核定後辦理。

() 採購招標後資本門有結餘款者,以支用於原計畫編列之經費項目為限。

() 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應校刊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作費及教師編撰教材費等。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 執行各項計畫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如有不實,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督導考核

(本署得進行督導考核及計畫執行成效評估,作為受補助學校持續經費補助或中止補助之依據,其規定如下:

1、 專業諮詢: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專業諮詢委員,就受補助學校之計畫及實際執行時所面臨之問題,提供專業諮詢或診斷建議。專業諮詢方式如下:

(受補助學校以每學期至少邀請專業諮詢委員到校諮詢一次為原則,並填寫諮詢報告,供本署作為對學校後續補助之參考依據。

(由本署視受補助學校實際執行時所面臨之問題,不定期到校進行專業諮詢,並填寫諮詢報告,供本署作為對學校後續補助之參考依據。

2、輔導訪視:由本署聘請訪視委員赴校進行績效考評。

3、成效檢核:受補助學校應確實配合填報相關檢核表冊,執行情形納入學年度行政考核。

4、 專案督導:本署得視受補助學校計畫實際執行,進行專案督導,其督導結果,供本署作為對學校後續補助之參考依據。

(受補助學校應詳實檢核各子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效、評估目標達成,列入相關行政考核。

(經本署核定執行多年期計畫之受補助學校,應於各學年度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彙整前二款規定之相關文件與翌年計畫書電子檔及紙本至本署,本署得辦理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下學年度經費。前一年度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之學校,酌予刪減補助經費。

(受補助學校之績優人員,得優先提請列入本署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之選拔及獎勵。

(受補助學校經督導考核後,評定為績優學校之教師及校長,得優先提請列入本署「教學卓越獎」及「校長領導卓越獎」之獎勵。

十、預期效益

(促進優質精進,深化校務行政綜效。

(落實策略聯盟,強化學校特色發展。

(達成校校優質,體現區域均質理想。

(輔導適性發展,導引學生就近入學。

十一、其他

                 為協助受補助學校落實執行推動本要點,受補助學校得指定教師兼辦本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間得減授鐘點,每週以減授四節課為限,私立高中高職之減授時數得視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及需求酌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