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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
  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
  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
  民國國籍者。

三、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
    、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
    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得優先推薦:

    1、曾獲頒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優秀
      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
      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
      輔導人員等獎項之一。

    2、曾獲本部國家講座、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及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等獎項。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
      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四、 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

      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單位)提出推薦。

    2、各受理推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得聘請校長、教師、

      家長、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曾獲頒前點第三款所列獎

      項之教師組成評審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標準

      ,由初審機關定之。評審小組應就推薦資料進行實地訪查及

      書面資料評審,實地訪查採不預告、不設限訪談對象(例如

      曾任教或現在任教學生、家長、學校有關人員等)及訪談內

      容方式,依推薦基準至任教學校進行瞭解,評審小組評選時

      應注意教學及行政併重原則,並考量各教學領域之衡平性。

    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於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各縣市教師員額數比例訂定如下表

      所列推薦名額排定推薦優先順序後,報本部辦理決審:

各級公私立學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別

推薦
名額

各級公私立學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別

推薦
名額

新北市

17

花蓮縣

2

臺北市

17

澎湖縣

2

臺中市

12

基隆市

2

臺南市

8

新竹市

2

高雄市

15

嘉義市

2

宜蘭縣

2

金門縣

2

桃園縣

10

連江縣

2

新竹縣

3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含所屬高中職、特教學校)

19

苗栗縣

3

彰化縣

6

南投縣

3

本部高等教育司
(含直轄市立大學、本部所屬一般大學及空中大學)

15

雲林縣

4

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本部所屬技專校院)

11

嘉義縣

3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軍護人員)

2

屏東縣

4

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2

臺東縣

2

合計172人

 

    4、國立大學附設小學、幼兒園由各縣市遴選推薦。

    5、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遴選後,應填具推薦表(如

      附表),並在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連同特殊優良

      事蹟證明文件影印本,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部彙辦。完成

      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

      不全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推薦,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二)決審:

    1、由本部敦聘具有社會聲望、公正、專業素養人士或曾獲頒師

      鐸獎者組成遴選小組,其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

      分之一。遴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

      就推薦人選之相關資料及人員進行查核或訪談。

    2、辦理決審時,應邀請初審機關(單位)代表列席說明。

    3、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4、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師鐸獎之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七十二人為原則,各縣市至少應有一人
  獲選,獲獎者併當年度舉行之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會接受表揚。

六、師鐸獎由本部主辦,表揚大會由本部辦理為原則,縣市政府亦得申請

  辦理。

七、獎勵及表揚:

  (一)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師鐸獎獎座一座、
    獎狀一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並核予記功一次。

  (二)獲師鐸獎者由承辦單位安排出國考察,本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
    為限。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大會者
    ,以部長名義頒給獎狀一幀,由各該機關(單位)自行表揚,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並核予嘉獎二次,以資鼓勵。

  (五)獲師鐸獎者,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
    念傳承相關活動。

八、其他: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
    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所遴薦人員於本部
    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部;發現有不適
    宜遴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本部廢止其推薦。

  (二)經遴薦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有第三
    點第四款規定之情事者,應廢止其資格。領受之獎座及獎狀應予追繳
    

  (三)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或至主辦單位訪問情事,應向遴選小
    組報告,並得取消其入選資格。

  (四)被推薦人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予退還。

  (五)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部年度預算支應。

  (六)各輪辦之承辦單位及辦理評選之機關(單位),得於不違反本要點規
    定下,另定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