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及經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多元入學招生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各招生區(校)之入學委員會應將議定之招生簡章,依下列期間報本
部核定:
(一)甄選入學於每年二月二十日前。
(二)申請入學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
(三)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及特殊地區免試入學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
(四)登記分發入學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
三、各種入學報名及測驗日期如下:
(一)報名日期:甄選入學、申請入學、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及特殊地區免
試入學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登記分發入學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
(二)非學科及術科測驗日期:甄選入學辦理非學科測驗於每年六月二十
日前,藝術才能班分區聯合辦理術科測驗,美術班於每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音樂班及舞蹈班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體育班於每年六月
二十日前,戲劇班辦理時間得依實際需要另定,同類術科測驗時間
各招生區(校)應一致。
四、各種入學放榜及報到日期如下:
(一)甄選入學與申請入學放榜及報到日期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二)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與特殊地區免試入學放榜及報到日期於每年六月
二十日前。
(三)登記分發入學放榜及報到日期於每年八月二十日前,並應依本部規
定時間放榜,不得提前放榜。
依前項規定報到之學生,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聲明放棄錄取資格,
始得報名參加其他入學。
各招生區(校)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將甄選入學、申請入學錄取榜單
及報到名冊函送至各招生區登記分發委員會檢核。
五、各招生區(校)辦理甄選入學不得採計倍率篩選等特殊方式。
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就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分別選擇
參加聯合招生或單獨招生。採單獨招生者,為使學生瞭解各校招生方
式,應提供招生相關資料予該區聯合招生委員會彙整。
七、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由各國民中學採網路集體報名為
主,通信報名、現場報名為輔。但該國民中學未代為辦理集體報名者
,得受理個別報名。
八、各種入學招生名額如下:
(一)甄選入學:依本部核定各校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及科學
特殊性向或才能班之班數,乘以每班三十人為招生名額。
(二)申請入學:
1.國立高級中學(含綜合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辦理申
請入學名額,占本部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2.國立高級職業學校(含綜合高級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
申請入學名額,占本部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入學名額,以本部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
十為原則。
(三)登記分發入學:除前二款規定之名額外,其餘為登記分發入學名額
。
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依學校發展特色及需求,降低登記分發入學名額比
率者,應於上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學校特色等相關資料,送本
部核定。
十、各招生區(校)辦理申請入學,得視實際需要增加申請校數,並應經
各該區委員會議定後,納入簡章報本部核定。
十一、各校辦理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得參考各國民中學學生提出之參與
志願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十二、國立學校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名額,以應屆畢業國民中學學生人數
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為原則;私立學校附設國中部得提供外校國民中
學學生參加申請入學名額,以其高中部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二十為
原則。
十三、各校附設國中部辦理直升入學得參加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委員會或自
行辦理,其招生名額、計畫及簡章應報本部核定;自行辦理者應將
報名及錄取人數等相關資料送該區招生委員會彙整。
十四、各國民中學學生因特殊地緣關係需跨區參加各校申請入學者,得經
就讀學校向欲參加之考區招生委員會申請同意後報名。
十五、各招生區(校)辦理甄選入學之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及
科學特殊性向班未招足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音樂、美術及舞蹈班,得於登記分發入學報名前,報經該區聯合
招生委員會同意後,自行招足經藝術性向才能優異鑑定程序通過
之學生。
(二)戲劇、科學及體育班,免經該區聯合招生委員會同意,得自行招
足。
十六、(刪除)
十七、各校辦理招收優秀運動人才,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
學輔導辦法符合輔導升學成績者,視各校招收運動專長種類自定條
件,納入甄選入學辦理,未符合者納入申請入學辦理。
十八、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就讀高級職業學校(含高
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應納入申請入學作業,並應與一般生申請
入學作業區隔,且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提列招生科班每班內含二
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提列招生科班每班外加二名,保障是類學
生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由各校依規定辦理。
十九、各校招生得將學生體適能檢測表現柔軟度、瞬發力、肌肉適能及心
肺適能四項,納入申請入學特別加分選項之一。
二十、各校辦理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均應依規定辦理特
殊身分學生(身心障礙、原住民等)之優待。
二十一、各校應將學校辦學理念、特色及收費基準等資訊,建置於學校網
頁首頁,並將網址列於簡章中,供學生及家長查詢。
二十二、各項試務之進程有特殊狀況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得由本部調整
之。
二十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所轄高級中等學校多元
入學招生事宜,得參照本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