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事
宜,特訂定本方案。
二、目標
(一)促進國中學生五育均衡發展,提升國中適性教學品質。
(二)鼓勵學生學習動機,提供學生多元入學機會。
(三)尊重五專學校招生自主,協助五專學校發展特色。
三、入學方式
(一)甄選入學
1.名額提供:以各校年度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2.成績採計:由各五專學校自行訂定,包括甄選基本條件與甄選標
準(含採計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成績、競賽成果、特殊技能表
現等)。
3.北、中、南三區五專聯合甄選委員會:
全國分為北、中、南三個招生區。各區五專聯合甄選委員會負責
彙編訂定各區甄選簡章、受理各國中報名作業及彙整所屬各區五
專學校錄取名冊。
4.各五專學校成立甄選委員會:
各五專學校應於校內成立甄選委員會,依甄選簡章規定辦理甄選
相關事宜。
5.辦理程序:
(1)各五專學校應研訂各校(或分群)甄選基本條件與甄選標準,
送聯合甄選委員會彙編訂定甄選簡章。
(2)各五專學校應依據甄選簡章規定辦理甄選作業。
(3)各五專學校應將錄取報到學生名冊,送交聯合甄選委員會,並
由各該區聯合甄選委員會彙整後,函送教育部及當學年度高中
、高職及五專各相關之招生委員會。
(4)為辦理甄選入學試務工作所需經費,得向參加甄選學生收取報
名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5)經甄選錄取之學生應依規定日期向錄取之五專學校辦理報到手
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甄選名額之缺額得併
入登記分發入學或各校獨立招生中,辦理招生。
(二)申請入學
1.辦理學校:私立五專學校。
2.名額提供:以各校年度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3.成績採計:由各校自行訂定,其規定應包括申請條件、國民中學
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考科加權計分及特殊事蹟等。
4.辦理程序:
(1)各校應研訂申請入學辦法,報本部核定後辦理。
(2)由各校依據申請入學辦法訂定招生簡章,自行辦理。
(3)各校應將錄取報到學生名冊函送本部及當學年度高中、高職、
五專各相關之招生委員會。
(4)為辦理申請入學試務工作所需經費,得向參加申請學生收取報
名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5)經申請錄取之學生須依規定日期向錄取之學校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申請入學名額之缺額得併
入登記分發入學或各校獨立招生中,辦理招生。
(三)登記分發入學
1.名額提供:以各校年度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其他入學管道錄取名額
後之餘額為原則。
2.成績採計:
(1)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依據,不得加權計分
。
(2)以當年度一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完整使用。參加
二次學力測驗之學生,由電腦選擇較優一次之成績作為分發依
據。
3.五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
負責彙編訂定五專聯合登記分發招生簡章、受理報名作業、公布
錄取名單及彙整所屬各區五專學校錄取名冊。五專聯合登記分發
入學委員會應與高中、高職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合併辦理登記分
發入學事宜。
4.辦理程序:
(1)凡國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符合五專入學資格者,均得持
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報名參加分發入學。
(2)各國民中學畢業生依五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或高中、
高職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之規定提出申請,各國民中學應提
供必要之協助,辦理報名作業,並於報名時決定擬參與之五專
(或高中、高職分發區)與選填志願。
(3)五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應配合高中高職辦理聯合登記分
發作業事宜。
(4)五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公布錄取名單。
(5)各五專學校應將錄取報到學生名冊,送交五專聯合登記分發入
學委員會,並由五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彙整後,函送本
部及當學年度高中、高職各相關之招生委員會。
(6)為辦理登記分發入學試務工作所需經費,得向參加登記分發入
學學生收取報名費。
(7)經錄取之學生須依規定日期向錄取之學校辦理報到手續,逾期
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四)其他經核准之入學方式
1.辦理方式:依各相關招生辦法辦理。
2.辦理型態:如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運動績
優學生甄審保送入學或音樂、美術與舞蹈科別單獨招生或原住民
專班招生等。
四、招生時間
(一)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係於第一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
布後辦理,其放榜時間應於每年第二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報名前。
(二)登記分發入學於第二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結束後辦理,至
遲應於八月中旬放榜。
五、本方案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
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
,應自行迴避。
前項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六、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各項報名費
用。
七、特殊身分學生之入學方式,依現行各類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八、五專學校得採單獨招生方式或參加各招生區聯合辦理之招生入學。採
單獨招生方式者,其辦理之基本原則,應依本方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