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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五專多元入學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100092937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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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宜,特訂定本方案。

 
二、目標:
  (一)促進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五育均衡發展,提升國中適
    性教學品質。
  (二)鼓勵學生學習動機,提供學生多元入學機會。
  (三)尊重五年制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招生自主,協助學校發展
    特色。

三、本方案所稱多元入學,指取得國中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學生,依下
  列方式之一進入學校就讀:
  (一)免試入學:
    1、免試就學區為全國一區,係免入學測驗,依性向、興趣、志
      願等,選擇進入學校就讀。
    2、全國分為北、中、南三個招生委員會,負責研擬招生規定,
      報本部核定後彙編訂定免試入學招生簡章,受理各國中報名
      作業及彙整所屬各區學校錄取名冊。
    3、招生名額:免試入學總名額,應占學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比
      率至少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4、辦理方式:
      (1)參加免試入學學生得同時報名北、中、南各一所學校,
        惟應僅得擇其中一所學校參加現場登記分發報到。
      (2)各學校得訂定採計之比序項目,並以積分方式作為分發
        依據;總積分相同時,依各學校所訂優先比序項目進行
        同分比序。
      (3)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
        未超過學校核定該科(組、班)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
        ,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
      (4)比序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百零八學年度以後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
         、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
         及格與否,得予採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
         、自然科學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②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
         及格與否,得予採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
         、自然與生活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
         計。

        ③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但其比序比重不
         得超過總分之三分之一。
      (5)學生經依(4)
規定比序,仍超額時,報本部核准
        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6)學校經免試入學仍未招滿,得報經本部核准,辦理免試
        續招。
  (二)特色招生入學:
    1、依其術科或學科能力,分別以術科甄選或學科考試分發方式
      ,進入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就讀。
    2、招生名額:特色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學校核定總招生名額百
      分之二十五,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續招且不得移列調整。但
      經本部核准之特殊班 別,得於規定期間辦理續招。
    3、辦理方式:
      (1)甄選入學:學校之音樂科、戲劇科、舞蹈科等藝術或職
        業相關類科,得參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
        辦理單獨或聯合招生,並應依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
        ,作為錄取依據。
      (2)考試分發入學:

        ①學校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並以學科測
         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分發入學之依據,辦理單獨
         或聯合招生。

        ②各學校應依其特色課程規劃學科測驗內容或加權採計
         ,學科分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
    4、辦理特色招生之甄選入學,或考試分發入學,其同類型術科
      測驗或學科測驗,應以同日辦理為原則。
    5、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1)經評鑑優良之學校以科(組、班)為規劃,向本部提出
        申請,申辦計畫書內容含採特色招生之目標與理由、自
        我評估、課程規劃、師資條件、教學資源、辦理方式、
        學生輔導方式、編班方式、招生比率、學生表現、學校
        評鑑及預期成果。
      (2)申請辦理甄選入學之學校,得免提申辦計畫書,逕向本
        部申請,並經同意後辦理。
      (3)本部應成立五專特色招生審查小組,審查申辦計畫書,
        其成員包括本部、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教育學者
        專家(包括課程、測驗專家)、學校、家長代表及教師
        代表等,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4)本部應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核定特色招生之學校及名額。
      (5)經核准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將特色
        招生辦理成果報本部備查。
      (6)經審核通過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科(組、班),於其後
        學年度仍擬辦理特色招生者,應每年提出申辦計畫,由
        本部依據前一學年度辦理情形及招生缺額狀況,核定其
        招生科別及名額。如欲新申請辦理特色招生之招生學校
        或招生科(組、班),仍應依據本部公告之申請及審核
        方式辦理。

 
四、各種入學方式之辦理時間,規定如下:
  (一)免試入學:於每年七月底前辦理分發作業。
  (二)特色招生入學:
    1、甄選入學:其分發或報到,原則應與免試入學之分發同時辦
      理;報到後之科(組、班)有餘額時,經本部核准者,得辦
      理續招。
    2、考試分發入學:於每年六月辦理學科測驗。
  同時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並均獲錄取者,應擇一學校報到。
  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以一次辦理分發作業為
  原則。
五、各學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
  十。

 
六、各校應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依本方案相關規定規劃辦理各種入學
  式招生事項,並將學校基本簡介資料、招生科(組、班)及名額
   、資格條件等招生資料,按其招生方式,彙編成各種入學方式招生
  章,由各種招生委員會公告之。
 
七、學校應聯合成立各種招生委員會,辦理各種入學等招生工作,各招
  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辦理有關招
生各
  種申訴及緊急事件。
 
八、特種身分學生之入學方式,依現行各類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九、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得由學校以
    聯合或個別方式提供若干招生名額,與高級中等學校各就學區內高級
    中等學校共同辦理免試入學作業,或參照第三點第一款免試入學規定
    ,訂定學生優先免試入學之實施方式。
 
十、本方案所定各招生委員會之委員及工作人員,其迴避事項,依行政
  序法之規定。
 
十一、依本方案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費額
   招生委員會擬訂,報本部核定。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學生之直系
血親
   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