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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
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基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下簡稱本

    標準)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空間及設備:各類藝術才能班應具備適當之教學空間及設備,其基準

    如附件一至附件三;申請學校依本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提出之具

    體設班計畫,應包括各教室面積、數量及平面使用圖。

 

 三、經費:

  (一)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所需經費,除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外,並得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之。

  (二)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之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

        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三點規定辦理;其中部分經費,得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下列數額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家長支

        付:

        1.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2.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3.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三)藝術才能班學生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者,其應負擔

        之差額鐘點費由教育部補助,並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前項第二款各目鐘點費數額,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

    更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