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執行場地設備管理、展示廳及電影
院門票等收入,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示廳及電影院門票費。
三、招標文件圖說費。
四、其他費用收入。
第 3 條
本館南館場地設備、戶外場地、臨時展示廳提供使用,其使用時段及費用
如附表一。
第 4 條
參觀本館展示廳、觀賞大銀幕電影院及多媒體世界,其費用如附表二。
第 5 條
採購案招標文件圖說每份新台幣一百元。但每份超過五十頁者,每頁紙本
新台幣二元。
第 6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第 7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
辦理檢討乙次。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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