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場地設備、展示廳及電
影院等之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示廳及電影院門票費。
三、其他費用收入。
第 三 條
本館場地設備之使用時段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參觀本館展示廳及觀賞多功能大銀幕電影院,其收費基準依附表二規
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館或教育部主辦之活動,其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得予全免;本館與
館外單位合辦之活動,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最高給予五折計費;另其
他法律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及圖像資料,經本館
核准者,除圖像資料收費基準依附表三規定辦理外,其餘依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 七 條
向本館申請各項證明,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