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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館秘字第11415616011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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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場地設備、展示廳及電
影院等之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示廳及電影院門票費。
三、其他費用收入。

第 三 條
本館場地設備之使用時段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參觀本館展示廳及觀賞多功能大銀幕電影院,其收費基準依附表二規
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館或教育部主辦之活動,其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得予全免;本館與
館外單位合辦之活動,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最高給予五折計費;另其
他法律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及圖像資料,經本館
核准者,除圖像資料收費基準依附表三規定辦理外,其餘依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 七 條
向本館申請各項證明,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