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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
    項、第二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核發審查事項。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學分表疑義審查事項。


三、本部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審核作業,應設審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其組織及運作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二人,由
         中教司長及中部辦公室主任兼任;另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中
         部辦公室、中教司、師資培育之大學指派人員擔任,及學者專家等
         聘(兼)之。
   (二)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幕僚作業及行政事
         務;另指派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相關人員派兼。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五)本小組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或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指派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
         時,機關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表決。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核發作業流程:
    教師或師資生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依下列程序辦理
    (如流程圖):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造具名冊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三)本部(中部辦公室)收件受理後,應先行審查所附之相關證明文
         件,證件不齊全或不符規定者,由收件單位原件退還送件單位;符
         合前項規定者,交由本部(中部辦公室)初核小組審查(以下簡稱
         初核小組)。
   (四)初核小組審查符合規定者,按其所申請之階段別、類科別由本部核
         發教師證書後提交本小組備查。
   (五)初核小組審查資格有疑義案件,提本小組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
         部核發教師證書,審查未通過者,退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六)前二款之教師證書,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製發,函送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轉發。


五、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