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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達成下列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一)鼓勵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赴國內公民營機構研習,強
  化教師實務經驗,提升教學品質。
 
  (二)藉由教師與企業交流發掘產學合作潛在機會,協助開發學生就業
  市場,提高就業機會。
 
二、參加對象: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
 
三、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觀摩式研習:指學校配合發展特色及教師教學領域,與公民營機
  構同規劃辦理為期三天至十天之觀摩研習活動。
 
  (二)主題式研習:指學校配合教學領域,由同校或跨校有意願之教師
  組成團隊,與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習主題,進行為期三週至八週之
  研習活動。
 
  (三)服務式研習:指任職滿五年以上之學校專任教師,以帶職帶薪方
  式,與研習服務之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習主題,或由教師率同學生
  以專題製作型態,或與技專校院教師共同研發等三種方式辦理,進行
  為期一個月以上至多一年之連續或週期性方向規劃之研習及提供相關
  專業技術服務。
 
四、辦理方式、經費補助原則及審查指標:
 
  (一)觀摩式研習:
 
    1、辦理期間:於每年寒暑假期間或學期中假日(週六、日)辦
    理。
 
    2、經費補助項目:
 
      (1)學校支付公民營機構:每梯次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仟
      元。補助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資料蒐集費、誤餐費(含研
      習人員)、印刷費、國內旅費、場地使用費、交通費(參訪
      實作現場)、實作材料費及雜支。
 
      (2)補助承辦學校業務費:每梯次新臺幣一萬五仟元為上
      限。補助項目包括資料蒐集費、誤餐費、印刷費、國內旅
      費、工讀費及雜支等。
 
    3、審查指標:
 
      (1)研習機構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2)課程內容實務性及專業性(百分之三十)。
 
      (3)預期成效(百分之二十)。
 
      (4)例年辦理成效推廣(百分之二十)。
 
  (二)主題式研習:
 
    1、辦理期間:於每年寒暑假期間辦理。
 
    2、經費補助項目:
 
      (1)學校支付公民營機構:每梯次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仟
      元。
 
 
          補助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資料蒐集費、誤餐費、印刷費、
      國內旅費、場地使用費、交通費(參訪實作現場)、工讀
      費、實作材料費及雜支。
 
      (2)承辦學校業務費:
 
      A、每梯次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補助項目包括資料蒐集
      費、誤餐費、印刷費、國內旅費、工讀費及雜支等。
 
      B、提供參加研習人員膳宿費,膳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二佰五
      十元、住宿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一仟四佰元。
 
    3、審查指標:
 
      (1)研習機構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2)課程內容實務性及專業性(百分之三十)。
 
      (3)預期成效(百分之二十)。
 
      (4)例年辦理成效推廣(百分之二十)。
 
  (三)服務式研習:
 
    1、辦理方式及期間:
 
      (1)教師在不影響校務運作原則下配合學期制,帶職帶薪至
      公民營機構研習,依其研習時間長短分為一個月以上至多一
      年。
 
      (2)得由教師率同學生進行專題製作,亦得與技專校院教師
      共同研發,與企業共同擬定研發主題進行研習。
 
      (3)鼓勵教師於研習結束後編撰實務教材或開授實務課程。
 
    2、經費補助項目:補助代理教師費用或代課鐘點費。
 
    3、審查指標:
 
      (1)研習服務機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2)研習服務主題及內容之產業價值(百分之三十)。
 
      (3)預期成果對教學之助益(百分之四十)。
 
    4、學校、研習教師及公民營機構三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1) 教師以帶職帶薪至公民營機構研習期間,由學校按月支
      付薪俸,年資及考核併計。
 
      (2)教師需與研習機構簽訂服務契約及研發保密契約,並明
      定研習期間之出勤相關規範及智慧財產歸屬。
 
      (3)教師應於研習期滿時立即返校服務,並於返校三個月
      內,提交研習報告予所屬學校。
 
      (4)參與本方案之教師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5)參加研習服務之教師每週工作時數(包括返校上課及赴
      公民營機構服務時間)應達四十小時以上。
 
      (6)參加研習之教師其在留校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
      之二倍,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
      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7)前小目規定,私立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經費補助,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之高級中等
      學校申請案獲准補助後,各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
      (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
      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
      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
      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
      比率為百分之十五;其餘第三級至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
      為百分之十。審查作業由本署組成審核小組審查各校申請
      案,必要時得請學校列席說明。相關審查指標內涵,本署另
      訂之。
 
五、作業時程及申請作業:
 
  (一)作業時程:
 
    1、每年十一月下旬前:總召集學校辦理研習計畫申請說明會及
    相關宣導事宜。
 
    2、每年十二月下旬前:各校提暑假及寒假梯次申辦觀摩式研習
    及主題式研習計畫書及服務式研習計畫書。
 
    3、翌年一月上旬前:審查各校寒假申辦觀摩式研習及主題式研
    習計畫書,並核定公告審查結果。
 
    4、翌年一月中旬前:開放各校教師上網報名寒假梯次觀摩式研
    習及主題式研習。
 
    5、翌年二月上旬前:審查各校暑假申辦觀摩式研習及主題式研
    習計畫書及服務式研習計畫書。
 
    6、翌年二月下旬前:核定暑假申辦觀摩式研習及主題式研習計
    畫書及服務式研習計畫書,並公告審查結果。
 
    7、翌年三月中旬前:開放各校教師上網報名暑假梯次觀摩式研
    習及主題式研習。
 
    8、前七目所定作業時程實際辦理期間,以本署公告或函文時間
    為準。
 
  (二)申請作業:學校擬具計畫書,依本署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計畫
  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觀摩式研習及主題式研習:
 
     (1)依據及目標。
 
     (2)學校近三年辦理教師赴公民營機構服務或研習現況。
 
     (3)學校選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人數及機構。
 
     (4)學校現有專任教師人數。
 
     (5)研習機構簡介。
 
     (6)研習課程或主題。
 
     (7)預期成果:應包括研習服務成果對提升教師之實務能力及
     對教學之助益及研習成果之推廣。
 
     (8)經費需求。
 
    2、服務式研習:
 
     (1)依據及目標。
 
     (2)學校近三年辦理教師赴公民營機構服務或研習現況。
 
       A、學校選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人數及機構。
 
       B、學校現有專任教師人數及具業界經驗(於公民營機構
       專職服務年資超過五年或兼職年資超過十年)之專任教師
       人數比例。
 
     (3)研習或服務內容:
 
       A、研習服務目標。
 
       B、研習服務機構簡介。
 
       C、研習服務課程或主題。
 
       D、研習服務進行方式。
 
       E、預期成果:應包括研習服務成果對提升教師之實務能
       力及對教學之助益等。
 
       F、經費需求。
 
六、經費核結及成效考核:
 
  (一)經費核結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二)核定執行計畫之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署辦理結案。成果報告之內容應含括研習服
  務主題、研習服務教師資料、研習服務機構介紹、研習服務對教師實
  務能力之提升、研習服務對教學及研究之助益等。
 
  (三)核定執行計畫之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成
  計畫目標。
 
  (四)本要點實施後,本署應檢視年度辦理成效,以作為下年度繼續辦
  理參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