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規定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各級學校校園災害管理要點第三點之任務
  ,特訂定本規定。

二、值勤職責:

  (一)本部:依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督導。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督導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及高級中等學校軍訓
      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緊急處理。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通報
      作業。

     3.每日對五所以上轄屬學校軍訓人員,實施電話通聯測試,以確保
      通報系統通暢,維護值勤紀律。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

     1.督導轄屬學校軍訓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緊急處理。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通報
      作業。

     3.每日對五所以上轄屬學校軍訓人員,實施電話通聯測試,以確保
      通報系統通暢,維護值勤紀律。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1.維護校園安全。

     2.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3.協助學生生活照顧。

     4.確保軍訓教學用槍安全。

     5.校安事件通報與連繫。

     6.其他上級交付之相關工作事項。

三、值勤分類:

  (一)甲類(在校值勤):於校內實施二十四小時值勤。

  (二)乙類【下班(課)後待命值勤】:配合學校作息,上班時間在校內
     值勤,下班(課)後得返回居住處所,遂行待命值勤;應將值勤室
     專線電話轉接至個人連絡電話,並與學校警衛或值班人員取得密切
     連繫,遇重大事件應於一小時內返校處理。

四、值勤方式:

  (一)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實施甲類值勤。

  (二)各縣(市)聯絡處,實施乙類值勤。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值勤原則:

     1.甲類值勤:學校值勤人員六人以上,以實施甲類值勤為原則。

     2.乙類值勤:學校值勤人員五人以下,以實施乙類值勤為原則。

     3.學校因特殊環境需求,及兼顧安全前提下,得自行訂定值勤方式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專校院為本部;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
      為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其餘高級中等學校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以下亦同)核准後實施。

五、值勤設施(備):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機關)應設置校安中心值勤室及專線電話與傳
     真機,並保持全日暢通,故障或號碼變更時,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二)校安中心值勤室設施(備)及應有之資料如下:

     1.值勤室外需懸掛「校安中心值勤室」標示牌。

     2.具網際網路連線之電腦設備、專線電話、傳真機、手電筒、哨子
      、警棍(電擊棒)及消防器材等。

     3.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圖(含地區醫院、警察、消防等單位連絡電話
      )。

     4.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表及直轄市、縣(市)聯絡網。

     5.全校學生、家長(監護人)地址、連絡電話等資料(含住校、賃
      居生)。

     6.當月值勤輪值表。

     7.緊急召回名冊。

     8.校區平面圖及鄰近地區地圖等。

     9.其他與維護校安事件相關之設施(備)。

六、發生校安事件時,值勤人員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
  定,即時通報、處理,並適時更新通報內容。

七、一般規定: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機關)對於非上班時間值勤人員,應予補休、
     發加班費、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二)女性於妊娠期間免予值勤。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本公平、合
     理原則安排輪值,並於每月月底前至本部校安中心網頁之值勤管理
     系統登錄次月值勤人員輪值表,以利督考。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應著軍服(甲類值勤於下午十時至
     次日七時前、乙類值勤於下班後,得換穿便服,此期間內需處理公
     務時,應著軍服前往)。

  (五)值勤人員應每日填寫工作日誌,參考格式如附件。

  (六)各校應建立值勤代理編組,於值勤人員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時,代行
     相關勤務。

  (七)各校每日除輪派值勤人員一人外,並得視學校特性需求,安排其他
     值勤人員,處理相關事務。

  (八)有二個校區以上之學校,得依學校校區值勤人員人數,律定值勤方
     式。

  (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屬實施電話通聯測試時,對未完成通聯之學
     校(機關),應於二十分鐘後再通聯一次,連續三次如仍無法通聯
     ,通知該校(機關)軍訓主管協處。

  (十)大專校院軍訓主管以採在校督導值勤方式參與值勤工作,每週至少
     一次。

  (十一)軍訓護理教師得視學校需求參與協助住校生生活輔導。

  (十二)本部教育服務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時,依本部教育服
      務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須知辦理。

八、獎懲:

  (一)軍訓人員對校安事件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學校、學生安全與權益者
     ,得由權責單位予以獎勵。

  (二)軍訓人員違反本規定或執行不力者,依軍訓人員獎懲相關規定議處
     ,單位軍訓主管視情節連帶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