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原則依幼兒園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一)建立具體明確之輔導目標,逐步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
(二)建立權責明確之輔導架構,提升輔導效能。
(三)建立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展支持系統,提升輔導專業性。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達成發展教保特色與支援學前教保
服務及符合資源不重複利用之原則,規劃並研提學年實施計
畫。
2、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十五萬元。
(二)基礎輔導:
1、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輔導園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
基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3)園數為三十一園至五十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
元。
2、依本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週期,每一幼兒園每週期以
申請一學年,輔導次數以三次為限。
(三)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
容,每年最高補助業務費新臺幣十萬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數調整補助額
度。
2、輔導經費:每園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
少於四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但離島及原住民
地區之幼兒園,每園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四)支持服務輔導:
依「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
(班)數等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2、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
(2)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3、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
交通費及住宿費。
(五)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
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財力分級第三級至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五、補助項目:
(一)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支應教保輔導團團員參與本署舉辦之增能研
習課程及輔導推動小組會議之差旅費、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訪視工作
之代課費、教保輔導團團務運作相關費用、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
及雜支。
(二)基礎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支應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輔導期間代課
費、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三)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本
署舉辦輔導計畫相關說明會及督導幼兒園執行輔導計畫之差旅
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
時為限。
(2)膳費:輔導人員之誤餐費。
(3)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
捷運之費用。但輔導幼兒園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
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及船票之費用。
(4)住宿費:輔導幼兒園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
請。
(5)印刷費。
(6)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本
計畫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3、幼兒園未參與專業認證輔導,或曾參與專業認證輔導且已依規
定擔任本署辦理專業認證評鑑委員培訓之實習園者,經本署邀
請擔任專業認證評鑑委員培訓之實習園,每園每學年補助購置
教學設備之經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學年以補助一次
為限。
(四)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關
業務所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
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必要支出。
2、巡迴輔導教授之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
時為限。
(2)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
理。
(3)交通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
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4)住宿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
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5)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本
計畫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3、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專任巡迴輔導員:
甲、 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
人員費用(含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年終獎金等)。
乙、 差旅費:支應專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
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2)兼任巡迴輔導員:
甲、 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
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乙、 差旅費: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
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輔導執行期間: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公告之期程
及規定,提出學年計畫及經費函報本署。
(二)基礎輔導:幼兒園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定期限前向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層轉本署審核。
(三) 專業發展輔導:
1、幼兒園依本署公告之期程,邀請經本署核定之輔導人員(資格
詳附表)討論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
(市)政府初審後,層轉本署組成之審查小組進行審核。
2、位處偏鄉且有意願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直轄市、縣
(市)政府至多得提報二園,由本署協助媒合輔導人員。
3、專業認證輔導,由符合要件之幼兒園於指定期限前填具申請表
並檢附相關資料,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擇優推薦,於本署公告之期程彙整其申請資
料,層轉本署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本署媒合輔導人員。
(四)支持服務輔導:
1、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地區試辦國幼班之公私立幼兒園,均應
接受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之輔導(輔導人員資
格詳附表)。
2、經縣(市)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評估其教保發
展情形合適者,該學年得於本署公告之期程前,申請參與專業
發展輔導。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
理。
(二)各項輔導應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九月三十日
前),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三)各項輔導應提具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1、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
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2、基礎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
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3、專業發展輔導:分二階段提報成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彙整各園之受輔及輔導成果報告(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
報本署,各項輔導成果報告之報送期程及項目,由本署另案函
知。
4、支持服務輔導:依本署規定時程,繳交各項資料:
(1)巡迴輔導員:按時繳交及上傳「入班觀察暨輔導紀錄
表」、「巡迴教學輔導紀錄暨月輔導報告表」、「期中報
告」及「期末報告」等資料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工
作小組相關作業系統。前開各項表件格式由本署另案函
知。
(2)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時函送巡迴輔導員應繳交之各
項資料及巡迴輔導教授各項輔導費用資料至本署。
(四)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
內容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應成立教保輔導團,建構中央
及地方輔導網,並依幼兒園之需求提供輔導,以提升幼兒園教保服
務品質。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輔導計畫之幼兒園進行督
導;經本署訪視及考評後,輔導成效佳之輔導人員、教保輔導團及
受輔幼兒園等,得擇優表揚與獎勵。
(三)本署將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園實地訪查,以瞭解執行情況,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派員陪同訪視。
(四)輔導成果報告經審查為劣質,且經本署現場訪視確認成效不佳,其
可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再參與本計畫;其可
歸責於幼兒園者,該園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十、注意事項:
(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每縣
(市)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園為原則。但在不逾本署全年度整體輔導
預算數下,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如逾輔導計畫預算數,優先補
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幼兒園。
(二)輔導人員接受幼兒園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每人每年輔導總園
數以三園為限;幼兒園現職專任園長及教保服務人員擔任輔導人員
者,每人每年輔導總園數以一園為限。但經本署媒合進行輔導者,
不在此限。
(三)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務應自
費排代。
(四)經本署核定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輔導人員或受輔幼兒園,非因不可
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畫起三年內,輔
導人員不得再擔任該方案輔導人員,受輔幼兒園不得再提出專業發
展輔導計畫申請。
(五)輔導人員為受輔導幼兒園之負責人、園長、教師或為受輔導園負責
人或幼兒園之三親等內親屬者,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核定通過之
幼兒園,於執行輔導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
外,並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且於本計畫辦理期間,不得再提出計畫
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六)經核定通過之幼兒園應參與本署辦理之輔導計畫執行說明會;經核
定通過之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該類型輔導計畫相關會議,其
出席情形列為次學年輔導人員資格審查之參考。
(七)幼兒園參與專業發展輔導,於當學年輔導開始後,經輔導人員及幼
兒園雙方評估其教保發展情形與所參與輔導方案不適者,得於每年
九月三十日前申請轉換辦理其他輔導方案;每學年以申請一次為
限,並應經本署幼兒園輔導推動小組會議審核通過。
(八)參與適性教保輔導、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輔導(以下簡稱
課程大綱輔導)或特色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全園班級數達五班以上
者,得部分班級參與輔導,但不得少於五班;參與基礎輔導及專業
認證輔導之幼兒園,應全園參與輔導。
(九)參與課程大綱輔導之幼兒園,如有規劃實施讀書會,其辦理時間以
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十)參與專業認證輔導之幼兒園,於受輔導後至少應擔任專業認證評鑑
委員培訓之實習園二次;其由輔導人員指導完成所產出之報告、文
字、圖像、影片、數位檔案等及其他一切成果,應無償授權本署於
本計畫成果相關之非營利用途使用。
(十一)參與專業認證輔導之幼兒園,每園輔導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必要
時,至多得由二人組成小組共同輔導。
(十二)同一日同一園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十三)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園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路程時
間。
(十四)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除應
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教保計畫之
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