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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作業原則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本原則依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為促使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鼓勵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平面
  等相關媒體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製作、刊播。


三、補助對象及申請作品之要件:
  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平面等相關媒體,合於終身學習
  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作、播放
     或刊登。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
     提供、刊播各作品。
  前項申請補助之作品,以已企劃製作或完成,尚未公開刊播或發行者
  為限。



四、補助基準:

  申請單位經依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予以補助;
  其補助經費,不超過作品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五十萬元。但作品經評定具特殊性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單位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請表(附表一)、經費
  預算表(附表二)、企劃書及其他證明資料向本部申請補助,由本部
  依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相關規定,組成評審小組,就其企劃書及本
  部預算經費覈實審查後,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六、實施方式:
  第三點所定作品,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配合社會需要,增進國民知識之作品。
  (二)闡揚科學新知,指導各種職業技能之作品。
  (三)介紹有關國民生活素養、公共道德、體育、衛生、醫療、保健
     與家事常識、宣導法治觀念及禮讓精神,協助推行生活教育及
     倫理教育之作品。
  (四)充實鄉土史地知識,闡揚固有文化,激發愛家、愛鄉、愛國情
     操之作品。
  (五)提供文學、藝術、音樂、美術、舞蹈等內容,陶冶國民性情,
     提高鑑賞能力之作品。
  (六)依教育法規規定,製作空中教學或學校輔助教學作品。
  (七)其他增進個人從事各類學習活動之相關作品。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申請單位應於收到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函後,檢附領據(加蓋出
     納、會計及負責人之印鑑)送本部辦理撥款事宜。
  (二)申請單位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將成果報告表(附表三)、作品樣本、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
     四)及結餘款項送本部結案備查。
  (三)實際支用數與送本部計畫不符,且有溢領經費款項者,應即繳
     回本部。


八、輔導及成效考核:
  (一)申請單位應於辦理完竣後,填具成果報告表及作品樣本,供本
     部瞭解各項計畫執行情形。
  (二)申請單位辦理成果符合計畫者,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其
     未依計畫辦理完畢或執行績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