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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體育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發表論文審查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據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本署補助體育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發表論文經費審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申請人:指依據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申請之學者專家或在學研究生。

(申請單位:指申請人服務或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團體。

(受補助人:指第一款申請人經本署依據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受補助單位:指第二款申請單位經本署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國際會議:指依本辦法規定而由國際體育運動組織主辦或授權辦理之國際體育學術會議者。

三、 申請人於各該國際會議舉行日期前一個月,以其所屬申請單位名義向本署提出申請。其應檢附申請資料如下:

(申請書(含本署規定之切結聲明書件)(如附件)。

(主辦單位接受論文發表之各該文件、邀請函或職務證明等相關文件。

(發表論文者。包含各該論文之中英文摘要及英文論文全文影本。

(會議議程或講習課程,及其相關背景資料。

(其他經本署指定相關文件。

           申請人未經由申請單位或未以申請單位名義向本署提出申請者,本署不予補助。

四、 出席國際會議發表論文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給予補助:

(各級學校專任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

(體育校院系所在學研究生。

(已立案全國性體育團體之會員或行政人員。

(曾擔任我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或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及亞太聽障聾人運動會代表隊(含培訓隊)總教練、教練或執行教練。

(其他曾經發表相關體育學術論文之學者專家(應併同提出證明)。

五、 申請人論文經本署遴聘學者專家審查合於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補助基準者,其補助方式如下:

(口頭發表論文:

1、 第一級為審查成績九十分以上者:最短往返行程經濟艙機票款及會議期間生活費每人每天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第二級為審查成績八十分至八十九分者:最短往返行程經濟艙機票款。

3、第三級為審查成績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最短往返行程經濟艙機票款七五折。

(海報發表論文者,經審查通過,一律補助最短往返行程經濟艙機票款五折。

          前項各款規定之補助,應以本署核定金額為其上限。

          同一活動業獲邀請單位或國內其他機關團體補助者,本署不再重複補助。

          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申請單位以補助一次為原則;每篇論文以補助一人為限。

六、 撥款及核銷程序如下: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該會議終了後一個月內(會議終了於各該年度十二月一日以後者,則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檢附下列憑證資料及文件等報本署辦理撥款及核銷:

1、 受補助單位開具之領據(附受補助單位金融機構帳戶及帳號)。

2、 原始支出憑證:先經受補助單位負責人(或代表人)及會計人員審核。

(機票款補助核定者:檢附機票存根及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

(生活費用補助核定者,應檢附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3、 出席會議心得報告。其內容包括會議歷史背景、議程內容主題、與會國家(地區)及人數、主辦單位負責人或承辦人聯絡方式、發表論文及與會學者交流情形、心得及建議事項、未來展望、下屆舉辦時地等內容及會議相關照片。

4、 其他經本署指定文件。

(撥款所附各該領據、憑證或出席會議心得報告經本署審核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署得通知各該受補助單位或受補助人依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補正後,再行辦理經費核撥。

           前項第二款情形而其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見改善者,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而撤銷補助一部或全部。

七、 經依本要點核定補助而嗣後有行程變更或取消出席會議者,應由受補助人或受補助單位先行報本署備查;其未依會議行程出席會議而經查屬實者,本署對於其爾後申請補助應予駁回,並函知所屬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

八、 本要點審查人員所需審查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附件

                                                                 教育部體育署
                                      ○○年度體育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經費補助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