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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員工國內出差及旅費報支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因公出差人員及報支旅費除依行政
  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二、各單位對公差之派差,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
  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
  派遣公差。

三、公差人員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並附有關文件,事先報請本院同意,各
  單位並依本院分層負責授權之規定,切實嚴格審核。如遇有特殊情形
  必須變更時,應陳報核准,始能變更。公假者亦同。

四、公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核給原則如下:
(一)因執行研究計畫須實際到其他機關(構)、學校蒐集資料者,得核
   給公假;或審酌實際狀況,核予公差。
(二)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院外各項會議、活動或學術研討會,得核
   給公差。
(三)奉派參加院外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活動者,依行政院「各機關派
   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補助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學術
   研討會),或擔任評審、諮詢、審查、評鑑、演講等,經簽奉核准
   者,得核給公假。
(五)參加本院跨院區舉辦之各項活動或訓練、研習(如演講、研習會、
   座談會、檢討會、觀摩會或說明會等)者,以公假登記;惟係經單
   位主管以業務考量指派參加者另得支給交通費。活動工作人員得核
   給公差。
(六)參加本院跨院區舉辦之會議或洽公者,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五、依前點申請公(差)假應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以一日
  往返為原則,不另核予交通路程所需時間,若活動或會議提早結束,
  應視實際情況,銷假返回本院上班。
  若活動或會議時間超過八小時、跨二日以上或受限於交通、天候因素
  等需增加時數或日數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簽請核定。
  活動或會議時間在六小時以內者,申請公(差)假時數或日數依下列
  原則辦理: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因公出差人員及報支旅費除依行政
  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二、各單位對公差之派差,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
  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
  派遣公差。

三、公差人員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並附有關文件,事先報請本院同意,各
  單位並依本院分層負責授權之規定,切實嚴格審核。如遇有特殊情形
  必須變更時,應陳報核准,始能變更。公假者亦同。

四、公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核給原則如下:
(一)因執行研究計畫須實際到其他機關(構)、學校蒐集資料者,得核
   給公假;或審酌實際狀況,核予公差。
(二)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院外各項會議、活動或學術研討會,得核
   給公差。
(三)奉派參加院外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活動者,依行政院「各機關派
   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補助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學術
   研討會),或擔任評審、諮詢、審查、評鑑、演講等,經簽奉核准
   者,得核給公假。
(五)參加本院跨院區舉辦之各項活動或訓練、研習(如演講、研習會、
   座談會、檢討會、觀摩會或說明會等)者,以公假登記;惟係經單
   位主管以業務考量指派參加者另得支給交通費。活動工作人員得核
   給公差。
(六)參加本院跨院區舉辦之會議或洽公者,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五、依前點申請公(差)假應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以一日
  往返為原則,不另核予交通路程所需時間,若活動或會議提早結束,
  應視實際情況,銷假返回本院上班。
  若活動或會議時間超過八小時、跨二日以上或受限於交通、天候因素
  等需增加時數或日數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簽請核定。
  活動或會議時間在六小時以內者,申請公(差)假時數或日數依下列
  原則辦理:

院區

申請公(差)假地點

核予時數

或日數

備註

三峽總院區

臺北院區

新北、臺北、桃園

六小時

各地點不另核予交通路程所需時間,惟下列情況得簽請酌增時數或日數:

  1. 地點位處市郊、偏遠、高山或離島,因地理位置、交通狀況、天候不佳等因素,無法於當日往返者。
  2. 活動或會議開始前,無交通工具可準時到達現場者;活動或會議結束後,已無交通工具可搭乘者。
  3. 若(公)差假地點為桃園、苗栗及彰化之偏遠地區,單位主管得本權責核予一日報當日來回)。

基隆、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離島地區

一日(當日來回)

臺中

院區

臺中、苗栗、彰化

六小時

基隆、臺北、桃園、新竹、苗栗、彰化、南投、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離島地區

一日(當日來回)


六、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其差旅費之支給:
(一)出差地點在三十公里以內者,視為公出,僅得支領交通費,交通費
   依本院規定辦理。
(二)出差地點距離辦公處所三十公里以上,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覈實報支旅費。
(三)往返三峽總院區與臺北院區開會或執行職務者,交通費依本院規定
   辦理。
(四)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經院長核
   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五)出差不足八小時者,雜費折半計算;不足四小時者不計。

七、出差人員應依規定覈實報支差旅費,主管及相關單位並應確實審核,
  如發現有浮報、冒領之情事,除追繳已發給之費用外,並依相關規定
  辦理。
     
       
   
     
   

六、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其差旅費之支給:
(一)出差地點在三十公里以內者,視為公出,僅得支領交通費,交通費
   依本院規定辦理。
(二)出差地點距離辦公處所三十公里以上,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覈實報支旅費。
(三)往返三峽總院區與臺北院區開會或執行職務者,交通費依本院規定
   辦理。
(四)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經院長核
   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五)出差不足八小時者,雜費折半計算;不足四小時者不計。

七、出差人員應依規定覈實報支差旅費,主管及相關單位並應確實審核,
  如發現有浮報、冒領之情事,除追繳已發給之費用外,並依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