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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學術技藝能競賽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全國大學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

  性學術、技藝能競賽(以下簡稱國際競賽),拓展國際視野,強化學生

  專業新知、技藝能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國內公立及私立大學校院。但不包括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

  專科學校。

三、補助範圍:

  (一)本要點補助參加之國際競賽,其參賽組別最近三年參賽國家數,以

    平均在十國以上為原則。非屬國際性競賽、與高等教育無直接相

    關,或屬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不在補助範

    圍。

  (二)設計類補助之國際競賽種類以本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

    競賽獎勵要點所定者為限,學校申請不限案數,同一作品不得超過

    二人,並以一次為限。

四、補助對象及條件: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大學校院在學期間,代表學校

  實際參與國際競賽之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補助:

  (一)具學術、技藝優良表現:學生個人或團體最近二年內在國內外學

    術、技藝能競賽有優異名次或事蹟表現。

  (二)經國內賽選拔:學生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性學術、技藝能競賽獲優

    異名次。

五、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以採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學校自籌款比率應達所需出國總

    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但屬國內賽選拔者,經本部同意,承辦國內

    賽學校得免提列配合款。

  (二)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申請案件未獲本部及相關政府部門補

    助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補助

    經費。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三)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需要等

    因素核定之。

  (四)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後,各校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核意

    見,修正申請案再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五)學校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申請國際技藝能競賽補助,不限案數,每

    案不得超過五人。

六、補助項目及額度:以補助學生個人或團體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機

  票費用、實際參賽或領獎日之膳宿費為限,並依國家地區以下列金額為

  限:

  (一)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五萬元。

  (三)歐洲地區每人新臺幣六萬元。

七、申請作業:

  (一)受理時間:符合第四點規定之補助對象者,由學生所屬學校或承辦

    國內賽學校依本部公告時間,向本部提出下一學期申請補助案,本

    案申請作業每年以二次為原則。

  (二)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因等候獲獎通知或分階段比賽,致未能

    依規定於前一學期事前提出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下一

    學期申請案,依前款公告時間報本部審查。

  (三)申請資料:申請學校應提出下列表件,各一式五份:

    1、申請表。

    2、佐證資料:依第四點各款符合之條件,提出其證明及相關文件

      影本。

  (四)申請文件以送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時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

    者,不予受理。

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部依本要點之補助宗旨、內容規劃完整性、經費編列合理性、

    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成果效益等予以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

    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二)審查作業以受理申請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請撥:經核准受補助者,應於獲本部函知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由

    學生所屬學校或承辦國內賽學校造冊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結報:由提案學校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

    支結算表與成果報告書(包括本案整體實施績效,每一競賽之照片

    五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等),送本部辦

    理結案。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申請案經核定後,應依補助案內容執行。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或

    未經本部同意自行變更情事者,除應繳回補助款外,應間隔一年

    後,始得再提出申請案。

  (二)各校得辦理補助案成果發表會及參賽經驗座談會等,以分享執行成

    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三)本部得視需要,邀請獲獎勵之學生配合參與各項教學推廣及高等教

    育宣導活動。

十一、各校得依本要點規定,訂定補助學生出國參加國際競賽活動相關之規

   定,配合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