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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閱覽規定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一、本規定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訂定之。

二、開放時間
 (一)閱覽服務空間(含黎明分館):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
   九時;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閉館前三十分鐘停止受理借
   用各項空間及設備。
 (二)總館四樓、五樓閱覽區: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八時三
   十分;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三)總館兒童學習中心: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八時;星期
   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四)總館自修閱覽室: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星期日
   及星期一,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五)中興分館:
  1、期刊閱報室、讀者自修室: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九
    時;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2、書庫: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八時;星期日,上午九
    時至下午五時。
  3、兒童閱覽室: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星期日,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六)精武分館: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星期日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七)全館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不開放。惟為考量民眾使用需
   求,得衡酌於補假日照常開館。

三、借閱證申請相關規定悉依本館借閱證申請要點辦理。

四、資料及資訊設備借閱
 (一)借閱圖書及視聽資料,持本人本館或聯盟館借閱證辦理,已辦借閱
   證者,亦得逕持身分證正本辦理借閱。配偶、直、旁系血親三等親
   以內者辦理代借,應持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借閱證,惟相關借閱證
   件轉借他人使用,一切損害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二)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
   級圖書;視聽資料借閱之年齡限制,悉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
   級辦法」規定辦理。
 (三)圖書資料借閱
  1、外借:每證三十冊為限,借期三十天,熱門書及當年度新書借期
    十四天。
  2、續借: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館藏,若無他人預約者,且該借
    閱證無逾期停權之情事,得於館藏查詢系統辦理續借,或親至服
    務臺辦理,限續借二次。續借期限自續借當日起算,並以前款所
    列借期一期為限。
  3、視障讀者得以電話、通信、傳真等方式辦理借閱。
 (四)視聽資料借閱
  1、內閱:內閱資料限公播版,應於視聽欣賞席位使用。
  2、外借:每證八件為限,借期十四天;身心障礙讀者以十五件為限
    ,借期三十天。
  3、續借: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館藏,若無他人預約者,且該借
    閱證無逾期停權之情事,得於館藏查詢系統辦理續借,或親至服
    務臺辦理,限續借二次。續借期限自續借當日起算,並以前款所
    列借期一期為限。視障讀者得以電話、通信、傳真等方式辦理借
    閱。
 (五)調閱及預約服務
  1、凡本人持有本館或聯盟館借閱證且無逾期停借之情事,均可線上
    申請在架調閱或外借預約服務,每人調閱或預約總件數以四件為
    限(含圖書、視聽資料)。
  2、在架調閱服務
   (1)閉架調閱:閉架書庫依本館閉架書庫館藏調閱服務要點辦理。
   (2)在架跨館調閱:讀者可線上申請調閱本館總館、黎明分館及中
     興分館在架館藏,並至指定取書館借閱資料。本項服務僅限選
     擇典藏館以外之館別為取書館,若典藏館與取書館相同者,視
     同無效申請。在架跨館調閱之館藏如由現場讀者優先取得,將
     優先提供予現場讀者借閱,申請調閱者須依序等候取書。本項
     服務因故無法受理申請時,本館將以電子郵件通知,並自動取
     消該次申請。
  3、外借預約服務
    本館總館、黎明分館及中興分館提供線上申請預約本館外借中或
    展示中之館藏資料。
  4、線上申請預約或調閱服務須選擇取書館及預約有效期限,預約有
    效期限系統預設為二年,如預約等待超過所選擇之期限,系統將
    自動取消申請。
  5、申請預約或調閱後,自受理日起十四個工作天內(休館日不計)
    送至取書館,運送中及到館之預約館藏不得取消或更改取書館。
    受理日計算方式,在架館藏自申請日次日起算;外借中館藏自上
    一位借閱者歸還後起算,並依預約申請日期先後排序;展示中館
    藏自展示期間結束並經書庫點收後起算。
  6、預約或調閱館藏送達取書館後,保留期限自系統顯示到館日起算
    七日(休館日不計),限持原預約者之借閱證辦理借閱。逾時未
    取視同棄權,並計違規一次。當年度違規累積達三次者,暫停預
    約權九十天,或以停權一日換算新臺幣一元計算。
  7、讀者可利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預約或調閱申請進度,
    預約到館通知以系統內預約可借資料為準。
 (六)如讀者有借閱逾期、停權未期滿或罰款未繳清之情形,不得辦理續
   借、借閱、預約或調閱;另館藏已被他人預約者,亦不得續借、借
   閱。
 (七)還書服務
  1、歸還圖書及視聽資料,請於流通服務櫃檯或使用自助還書系統、
    還書箱。休館期間一律使用還書箱。
  2、以郵遞方式還書者,請以掛號寄遞,信封註明「郵遞還書」字樣
    ,還書日期以郵戳為憑。郵資自付,如未先行繳付郵資者,一律
    以退件處理。
  3、本館圖書(除視聽資料外)得代歸還至聯盟館。
  4、本館受理聯盟館圖書歸還。
  5、精武分館不受理歸還本館視聽資料。
  6、視障讀者得使用本館視障讀者專用郵袋免費郵遞歸還。
  7、含附件(光碟、教具或紙卡等)之圖書或視聽資料,需與原借閱
    資料一併借閱及歸還,若否,視為未歸還。
 (八)不外借資料
  1、報紙、期刊僅供館內閱覽,惟兒童學習中心、分館過期期刊可提
    供借閱。
  2、參考工具書、特藏圖書、博碩士論文、政府出版品、臺灣資料等
    區資料與其他公務用資料不外借。
  3、線裝書、日文舊籍內閱程序悉依本館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資料
    管理要點及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資料服務要點辦理。
 (九)遺失與毀損
   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水損、毀損、評註、缺頁、
   污損、脫頁、發霉、剪割等情事,應主動於借閱時聲明。借閱資料
   時應善盡保管責任,歸還時如有遺失或上述損毀等情事,應負賠償
   責任。借閱資料遺失或損毀之賠償,依賠償規定處理:
  1、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圖書資料賠償為原則,如該書含附件亦應一
    併賠償;視聽資料須購買相同授權版本賠償。
  2、如無法購得原圖書資料時,依下列計價標準以現金賠償(每一冊
    須另加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
    *未標明定價之書籍:其定價之計算標準中文圖書每一面以一元
     計;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二元計;平裝本畫冊每一面以五元
     計,精裝本畫冊每一面以十元計。上述頁數不足一百面者以一
     百面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面計。
  3、視聽資料及聽視障資料遺失可以現金賠償,依本館系統設定之價
    格賠償,視聽資料外盒遺失,須賠償外盒費用。受贈且查無定價
    之家用版視聽資料,含影音光碟(DVD、VCD、CD)、CD-R、錄影
    帶、錄音帶等資料類型,其定價為新臺幣五百元。
  4、現金賠償之定價計算標準,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以基
    本定價者,依該定價乘以五十倍計;以外幣定價者,依辦理賠償
    前一日中央銀行收盤匯率換算後計價。
  5、附件遺失或毀損者,以自購相同原版附件賠償為原則,若無法購
    得,依所屬資料定價賠償。
  6、遺失或污損整部圖書或視聽資料中之一冊(件)或一冊(件)以
    上且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算。
  7、遺失圖書及視聽資料,經繳納賠償金並領取收據後,不得請求退
    款。
 (十)逾期
  1、以逾期件數乘以逾期天數計算停權日數,亦可以停權一日換算新
    臺幣一元繳交罰款。停權與罰款均採累計計算。
  2、圖書每冊逾期一天以停權一日計算;視聽資料每件逾期一天以二
    日計算;逾期停權上限為一百八十日。
  3、逾期俟停權日數期滿或繳清罰款後,恢復借閱及預約權利。
 (十一)外借之圖書及視聽資料(含附件),遇緊急需求需收回時,應於
    收到通知三日內歸還。
 (十二)資訊設備(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電子書閱讀器等)借用服
    務悉依本館數位多媒體視聽中心使用要點第十二點辦理。若有遺
    失或損毀之情形者,則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五十九條及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第十三點等相關規定
    計算應賠償之金額辦理。
 (十三)讀者可利用本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個人借閱、預約及
    還書紀錄,本館輔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相關通知,惟讀者
    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或違規紀錄之免責。

五、自修閱覽室及各閱覽空間使用
 (一)總館自修閱覽室採預約訂位系統,讀者須持本館或公共圖書館聯盟
   借閱證方可登記、預約及進入使用。
 (二)自修閱覽室及各閱覽空間座位,離座逾一小時者,得取消使用該座
   位之權利。
 (三)十二歲以下兒童請使用本館兒童學習中心,六歲以下或需成人陪同
   之兒童進館閱覽時,應有成年人陪同照顧,並注意其安全,本館不
   負照顧之責。
 (四)各閱覽空間使用悉依本館服務空間使用須知辦理。
 (五)各閱覽空間,不得喧嘩、進食、推銷商品或其他影響閱覽秩序之行
   為,並應將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改為振動或靜音,如有影響他人使
   用權益之情形,經規勸無效者,本館得請讀者立即離館。

六、網路資訊服務
 (一)本館備有無線網路、電腦設備及各種資料庫,使用時應遵守本館相
   關規定。
 (二)使用無線網路應通過身分認證後始得使用。
 (三)使用電腦嚴禁連結不當網站,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應注意個
   人資訊安全,避免個人資訊遭盜用。

七、其他
 (一)影印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
   任。
 (二)為維護閱讀環境的舒適與安全,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館內外(含公共
   區域)嚴禁吸菸;館內嚴禁喝酒、服裝不整,並不得喧嘩、吵鬧、
   攜帶寵物。
 (三)讀者攜帶之書籍及其他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
   償之責。
 (四)團體參觀訪問,請事先來函或以電話、網路預約;申請館內攝影,
   悉依本館申請館內攝影注意事項辦理。
 (五)本館提供參考資料、線上資料庫利用指導;書面、口頭、電話及電
   子郵件等參考諮詢服務;並提供圖書互借、文獻影印等館際合作服
   務。上述服務不包括古物美術品鑑定、醫療及法律問題、翻譯、學
   校作業及其他不適宜回答的問題。
 (六)毀損本館館藏圖書及視聽資料、設施、設備時,得視情節輕重或損
   壞情形,暫停、取消借閱權利,或依法要求賠償。
 (七)本館設置充電區,僅供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或手機臨時充電使用
   ,其他區域及電器設備不提供充電服務;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專
   用區僅提供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使用。
 (八)違反本館各項規定悉依本館讀者違規處理要點辦理,經規勸不改善
   者,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或暫停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
   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九)發生緊急事件,請依館員引導疏散或避難。

八、本規定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