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一條規定,執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
習扶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目的如下:
(一)篩選國語文、數學、英語文三科目(領域)學習低成就學生(以
下簡稱學生),及早即時提供學習扶助,弭平學力落差。
(二)提升學生學習效能,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三)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本補助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法務部矯正署。
(三)公私立大學。
(四)與本署合作之機關團體。
四、本補助之類別如下:
(一)地方政府:
1、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
2、學校開班經費。
3、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經費。
4、教學換宿經費。
5、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經費。
6、有關學校自主規劃辦理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經費
。
(二)法務部矯正署:學校開班經費。
(三)公立大學及與本署合作之機關團體:學校開班經費(限補助教學
人員之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等相關經費
)。
五、補助項目及支用標準:
(一)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
1、政策推動:辦理全直轄市、縣(市)說明會、校長及承辦人
員相關教育訓練等。
2、行政督導:辦理學習扶助相關政策規劃、督導會議、檢核訪
視、成效追蹤及評選表揚等。
3、資源中心:
(1)資源中心設立數以地方政府轄內學校校數為依據。達
一百校(包括百校內)者得設置一所資源中心,每年
經費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包括聘請一名專責
人員人事費用(最高每年六十萬元)、中心運作業務
費;達二及三百校以上者,依前述方式比照辦理。
(2)部分地方政府轄內學校數已達百校,而未達得增設第
二所以上資源中心標準者,如校數超過六十校以上,
得多增聘一名專責人員,並予以補助其人事費用。
4、研發推廣:研發教材教法、教學策略及教材示例等並加以推
廣。所研發相關教材教案檔案應上傳(或連結)於本署指定
之資源平臺,提供教學人員無償使用。
5、教師成長:辦理學習扶助教師相關知能增長研習等。
6、教材印製:編印師生所需學習扶助課程教材資源及個案學生
使用教材之印刷費等。
7、輔導諮詢: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於不影響課務之前提下擔任
諮詢或輔導任務工作,每週以二日為上限,得以公假登記:
(1)到校諮詢:具到校諮詢人員資格者,諮詢費用以每人
每場次二千元、一日四千元為上限,每週以二日為上
限。
(2)入班輔導:具入班輔導人員資格者,輔導費用以每人
每場次二千元、一日四千元為上限,每週以二日為上
限。
8、差旅費:
(1)業務相關人員參與學習扶助之研習、訪視、會議與活
動等。
(2)注意事項:
①如係參與培訓、實習、研習或回訓等性質之活動,
則僅補助往返交通及住宿費。
②各項訪視、評鑑、追蹤督導或諮詢輔導人員,其已
支領酬勞者,僅補助往返交通及住宿費。
9、辦理學習扶助授課人員之表揚所需費用。
10、三年級至八年級篩選測驗,因電腦設備不足或大型學校而
採答案卡劃記方式所需費用。
11、其他:由各地方政府依需求辦理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提
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習成效之計畫項目。
(二)學校開班經費:
1、教學人員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等相
關經費:
(1)鐘點費:
①學期中第七節以前: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
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兼任
及代課教師支給數額辦理。
②第七節下課以後、週末、寒暑假及住校生十八時以
後夜間輔導:國民小學每節四百元,國民中學每節
四百五十元。
③校內現職教師(包括代理教師)擔任課中學習扶助
班級授課教師,於超過各地方政府所訂每週基本授
課節數後之課中學習扶助授課節數(國小週間未排
課下午之學習扶助授課節數不在此限),始得支領
本目之(1)之①之鐘點費。
(2)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
2、行政費:辦理學習扶助相關費用。以每校各期實際授課總節
數乘以每節四十元計算,且各期行政費僅得於該期別使用,
不得勻支至其他期別使用。各地方政府得依下列經費項目訂
定比率:
(1)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製作教材教具。
(2)召開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所需膳費或資料印刷費。
(3)提供參與學習扶助學生於課程中所需餐點或學習用品
(包括獎勵品)。
(4)非屬施測時該節課任課教師之施測費,以學習扶助授
課鐘點費計算之。
(5)住校生夜間輔導工作人員加班費。
3、教材編輯及教學活動費:不支領鐘點費之授課人員依實際授
課節數每節九十元計算,其費用得由學校統籌辦理學習扶助
授課人員之表揚等學習扶助相關活動。
4、交通費:具大學生身分之教學人員每人每月最高一千二百元
。依各地方政府規定核實支付。
5、冷氣電費:
(1)計算公式:
①暑假:以每校該期實際授課總節數乘以一點二倍乘
以一臺冷氣乘以每臺每節耗電量二點五度乘以每度
電二點八二元計算。
②第一學期:以每校該期課後及週休實際授課總節數
乘以「九、十月占第一學期月份數比率」乘以一點
二倍乘以一臺冷氣乘以每臺每節耗電量二點五度乘
以每度電二點八二元計算。
③第二學期:以每校該期課後及週休實際授課總節數
乘以「五、六月占第二學期月份數比率」乘以一點
二倍乘以一臺冷氣乘以每臺每節耗電量二點五度乘
以每度電二點八二元計算。
(2)依上開公式加總暑假、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計算結果
為整學年可使用冷氣電費上限,使用期間不以每年五
至十月為限,且各期冷氣電費得於暑假、第一學期、
寒假及第二學期各期別勻支使用。
(三)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經費:
1、人事費:每人每年以六十五萬元為申請上限。
2、行政費:每人每年以六千元計算,且須使用於辦理課中學習
扶助相關事宜。
3、各地方政府得另以其他教育經費支應進用本計畫代理教師所
需之費用。
(四)教學換宿相關費用:補助項目依本署「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教學
換宿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五)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相關費用:補助項目依本署「國民中學英
語及數學領域適性分組教學試辦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學校自主規劃辦理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經費:業
務費、開班費及其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之經費等。
六、補助基準:
(一)本要點各項經費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分
級補助,並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
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
助比率,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但第二目及第三目經費經本署專
案報請行政院同意放寬者,得不受補助比率之限制:
1、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第一級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百分
之八十五、第三級百分之八十七、第四級百分之八十九、第
五級百分之九十。
2、學校開班經費:補助比率依學校類型及財力級次劃分,偏遠
地區學校之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
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一般地區學校之補
助比率為第一級至第二級百分之九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百分
之百。
3、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及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計
畫開課經費:第一級至第二級百分之九十、第三級至第五級
百分之百。
(二)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每年最高以六百萬元為申請上限。
(三)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
1、以各地方政府前一學年度開班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八為設
算基準,核算可申請增置代理教師人數,採小數點以後無條
件捨去。計算後人數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算。各校以申
請一名增置代理教師為限。
2、本計畫須經審查通過後補助。
七、審查方式: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及具實務經驗者組成審查小組,並得
視需要邀請地方政府或相關人員派員列席說明。
八、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應依「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核實支付,且不得用於地方政府辦理任何
學習能力檢測之普測。
(二)本補助以學年度為辦理期程,經費請撥方式如下:
1、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及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經
費依本署審查結果核定後撥付。
2、學校開班經費參採前一學年度之額度,於每年六月前以預核
方式辦理;並分期核撥。
3、學校自主規劃辦理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依本署審
查結果辦理。
(三)差旅費支應規定:
1、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已支領酬勞者,僅得
向任職單位申請往返交通費及住宿費,且不得重複請領。
2、各子計畫人員所需差旅費用,不得重複編列。
(四)本補助之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另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
經費結餘款未超過十萬元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需繳回。
(五)第三點之適用對象,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將執行成果報告(
包括紙本及電子檔,以十頁為原則)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函送本署
辦理核結。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計畫執行成果、成效評估與檢討
、問題解決策略等。
九、督導、檢核及獎勵:
(一)本署、地方政府及學校得依辦理學習扶助情形(如相關會議出席
、系統資料填報維護、資料繳交及經費運用等情形)進行評估檢
核,其績效卓著者,得依權責對受補助對象或相關單位及人員從
優獎勵。
(二)各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前一學年度補助經費核
結,因故無法於原定期程內報核,應於期限截止前向本署申請展
延,並在本署同意可延展期限內,完成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