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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輔導分發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民中學學生適性發展,輔導其升
  讀實用技能學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用技能學程招生對象為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高中附設國中部)
  畢(結)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三、實用技能學程因課程及科別之特殊性,其學生來源範圍不受免試就
  學區規範。

四、本部設全國輔導分發會(以下簡稱分發會)統籌聯合分發業務。

   前項分發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
  部指定代表擔任;各分區輔導分發作業小組(以下簡稱分區小組)
  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學者、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代表擔任。

五、分發會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就學區成立分區小組,辦理輔導
  分發工作,並指定學校承辦輔導分發事務。

  前項分區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承辦
  輔導分發學校之校長擔任;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聘區域內國中校長代表及辦理實用技能學程高
  中職校長兼任。

  區域內僅有一所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且地域遼闊,校距太遠,
  無法合併辦理分發者,由該校自行依第九點規定辦理分發,免組成
  小組。

  各分區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各校招收科班情形,擬定區域輔導
    分發之招生簡章。

  (二)依招生簡章製作文宣資料,分送轄區內國民中學及高中職學校
    。

  (三)依本要點辦理學生分發。

  (四)審訂學生申請書(A表及B表)特殊表現項目之給分標準。

  (五)辦理其他與輔導分發有關事項。

六、實用技能學程採分區分發方式招生,應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招收科班名額進行招生工作;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科別、班數、名
  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簡章應於辦理輔導分發前,經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

七、輔導分發時,每班應預留一個至二個名額供十二年就學安置身心障
  礙學生入學。各分區小組得依各校科別特性,於簡章訂定身心障礙
  學生安置就讀之相關安全注意事項。各班無就學安置之學生,該預
  留名額得列入自行招生名額。

八、實用技能學程入學應以免試方式為之,採志願序分發,相同志願報
  名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時,全額錄取。相同志願報名人數超過招生
  名額,錄取方式依第九點規定進行比序。年度輔導分發以一次為限
  ,並不得申請改分發。

九、各分區小組按學生志願序分發,分發對象優先順序及分發比序之順
  序規定如下:

  
(一)分發對象的優先順序

    1、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畢(結)業生。

    2、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非應屆畢(結)業生。

    3、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畢(結)業生。

    4、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非應屆畢(結)業生。

  (二)相同志願申請人數超過核定招生名額時依下列規定順序分發:

    1、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

      (1)曾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技藝競賽或成
        果展,獲獎並為低收入戶者。

      (2)曾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技藝競賽或成
        果展,獲獎者。

      (3)低收入戶。

      (4)職群綜合表現積分。

      (5)總積分相同時,由各分區小組訂定優先分發順序。

    2、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4)家戶年所得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5)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

      (6)具技藝學習傾向,並持有學校證明者(生涯發展規劃
        書,如附件一)。

      (7)特殊表現及國中綜合活動領域前五學期平均成績加總
        後,依分數高低進行分發。

十、輔導分發實用技能學程報名文件如下:

  (一)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

    1、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A表(如附件二)。

    2、選修職群轉化分數之修習證明書。

    3、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技藝競賽或成果展,獲
      獎之證明文件 (無者免附)。

    4、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5、技藝教育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二)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

    1、升學就讀實用技能學程學生生涯發展規劃書(如附件一)
      。

    2、輔導分發就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B表(如附件三
      )。

    3、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無者免附)。

    4、稅捐機關家戶年所得證明文件。

    5、國中綜合活動領域前五學期成績單影本。

    6、技藝教育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十一、輔導分發實用技能學程之報名方式如下:

   (一)各國中收齊並審核申請輔導表件後,於期限前送達該分區小
     組。

   (二)跨區及非應屆畢業生應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報名。

   (三)每位學生報名以一分發區為限。

十二、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報名書表之積分計算基準如下:

   (一)技藝教育修習點數:指選習技藝教育每週修習節數與修習職
     群數二項之點數總和,其點數計算標準如A表之(a)(附件
     二)。

   (二)職群成績轉化分數:指該生所選習技藝教育各職群成績之轉
     化分數,職群成績轉化分數應以該班有獲得成績之學生數計
     算之,轉化分數計算至小數第二位。其計算公式為:
     
。職群成績轉化分數證明書正面應有學校名
     稱、學生姓名及負責業務之承辦人核章。

   (三)特殊表現得分:指與報名職群相關之特殊優異表現,包括競
     賽(不包括原用於分發優先順序之項目)、科展或觀摩發表
     等。特殊表現與職群相關性及其得分,應由各分區小組審定
     之。各項得分依不同之評等,每一項給分基準為全國級六分
     至八分,區域級四分至六分,縣市級二分至四分;其由各分
     區小組自訂給分規則及項目。

   (四)職群綜合表現積分,以選習技藝教育修習點數、相關職群成
     績轉化分數或選習之所有職群平均分數及特殊表現得分三項
     計算。

十三、分發放榜及報到程序作業如下:

   (一)各分區小組完成輔導分發作業後,應召開小組會議審核錄取
     名單。

   (二)各分區小組應於放榜日期,公告錄取名單,並發函通知錄取
     學生辦理報到事宜;錄取名冊應函送各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學
     校。

   (三)錄取學生應於指定時間攜帶錄取通知書前往錄取學校報到,
     並填寫資料與繳交相關證件完成報到手續。未於指定期間完
     成報到手續者,撤銷其分發錄取資格。

十四、實用技能學程學校各科班於學生報到後,如仍有缺額,由各校自
   行辦理招生,並應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分發報到未滿二十人之班級,得不開班,已報到之學生,由各分
   區小組協調改分發;情形特殊者,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十五、各分區小組辦理實用技能學程輔導分發,以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完成為原則;輔導分發結果應經各分區小組決議,並報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各分區小組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