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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查核員工加班費之支給,參
  照行政院「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員工加班,應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覈實事先指派,上班日不
  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
  為限,且有刷卡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但有特殊情形得專案簽准。

三、員工加班,本院得視預算經費情形,經院長核准,發給加班費,其加
  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
   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
   支給標準。
  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
  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外,不得支給加班費,但
  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補休。

四、本院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不另支給
  加班費。

五、加班費之支給,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六、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