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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家庭教育專業人員
    資格認定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定,應至本部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
    定網站(網址:http://www.moefes.moe.gov.tw)填寫申請表,並檢
    具以下資料郵寄至本部委託辦理之機構或團體,且於信封上註明「申
    請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之字樣:
(一)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申請表。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高學歷或相關畢業證書影本。
(四)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應檢附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文
      件。
(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者,應依本要點第三點至第五點
      之規定,檢附服務證明等相關文件。
(六)二吋相片二張。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教師聘書、開課證明等)。
(八)貼足掛號郵資之 A4 回郵信封一份。


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年
    資計算規定如下:
(一)兼任職務年資折半計算。
(二)志願服務工作年資滿二年且服務時數達四百小時以上者,得以採計
      實務工作經驗年資一年;志願服務工作年資滿四年且服務時數達八
      百小時以上者,得以採計實務工作經驗年資二年;志願服務工作年
      資滿六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得以採計實務工作經
      驗年資三年。


四、家庭教育實務工作服務證明應加蓋機關(構)、學校、團體印信及負
    責人簽章。家庭教育實務工作服務證明格式如附件。


五、家庭教育實務工作服務證明為私立機構或團體開具者,並應檢附下列
    文件:
(一)機構或團體立案、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證許可之文件
      。
(二)機構或團體組織章程。
(三)機構或團體過去一年辦理與家庭教育有關工作之成果。


六、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定之審查流程如下:
(一)初審:本部委託辦理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定之機構、團體收件
      後,應進行資格及文件審查作業。若資料填寫不齊或文件繳交不完
      整者,申請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之規定時間內補齊。
(二)複審:由受本部委託辦理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定之機構、團體
      就申請者所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於規定時
      間內補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部發給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七、申請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者,經查證確定,不予受理,並由
    申請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已通過審查者,證書應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