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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教學創新,強化學校培育人才任務,
  推動實施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大專
  校院教師執行教學實踐之相關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學實踐研究,指教師為提升教學品質,促進大專校院學
  生學習成效,透過教育現場提出問題,並藉由課程設計、教材教法、
  或引入教具、科技媒體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及評量工具
  檢證成效之歷程。

三、申請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申請學校),包括空中大學
  及軍警校院。

四、本計畫主持人為申請學校之現任專任人員、專案教學人員、附設醫院
  或評鑑為醫學中心等級教學醫院之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獲具本部核發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證書之教師。
  (二)獲具本部核發講師證書,具有教學成果對外發表或曾獲校內外
     與教學成就相關獎項之教師。
  (三)獲經學校聘任為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
  前項專任人員,指符合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聘任專業技
  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所聘任
  之人員。
  第一項專案教學人員,指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
  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人員,或私立
  大專校院比照上開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人員。
  第一項附設醫院或評鑑為醫學中心等級教學醫院之人員,指符合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其聘任、升等
  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經申請學校比照專任教師
  辦理,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且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者,報本部審查
  同意後,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之人員。

五、申請作業:
  (一)符合本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參考本部學門規劃類別,分為通
     識(包括體育)、教育、人文藝術及設計、商業及管理、社會
     (包括法政)、工程、數理、醫護、生技農科及民生等共計十
     個學門,於本部公告徵件截止期限十日前至本部網站下載申請
     計畫文件,向申請學校提出申請;本部得視政策需要,每年公
     告專案計畫徵件。
  (二)前款學門類別及專案計畫,每位申請人應擇一申請,且申請件
     數以一件為限。
  (三)申請學校應將第一款計畫經校內審核通過後,應於本部公告徵
     件截止期限前,將申請文件依第一款學門類別至網站送出,並
     造具申請名冊及計畫主持人資格切結書,函送本部或本部指定
     之專案辦公室;網站送出時間逾期、發函逾期、資料不全或申
     請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學校應就每案計畫審核,對學校校務發展定位、學生學習
     成效、教師專長發展支持等預期成效綜合評估;每校向本部申
     請件數不限。
  (五)同一研究計畫內容之補助項目及金額,不得向本部、其他機構
     (包括非本部政府機關及學校)重複申請補助。
  (六)申請計畫內容: 
     1、計畫申請聲明書。
     2、計畫基本資料。
     3、中英文摘要與關鍵詞。
     4、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內容。
     5、申請補助經費。
     6、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
     7、協同主持人同意書。(無則免)
     8、近三年執行之計畫。
     9、授課計畫書。
  (七)前款第九目授課計畫書申請人及授課對象應符合以下規定:
     1、申請人應為申請計畫課程之主授者(至少一門)。
     2、授課對象應為大專校院之僑生先修部、專科、大學部、碩
       士班(包括在職專班)、博士班之學生。
     3、申請計畫之授課課程應為學校認可納入畢業學分之課程。
  (八)一年期計畫書頁數至多二十五頁,多年期不得超過四十頁,包
     括參考文獻及附件;超出部分,不予審查。

六、計畫執行期程:本計畫採一次核定,補助經費執行期程為每年八月一
  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七、審查作業及公告時間:
  (一)由本部依第五點第一款學門類別,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本計畫審
     查學門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之學門類別進行
     審查。
  (二)審查重點由本部依本要點之宗旨、計畫主持人相關經驗能力、
     內容規劃完整性、執行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預期學生效
     益等進行審查。
  (三)審查結果公告,以審查作業受理申請截止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為
     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

八、補助額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每案每年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五十萬元
  為限。

九、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除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
     ,本部對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
     十外,採全額補助,且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有重複補助情形
     ,應予追繳全部補助經費。
  (二)本計畫得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人事費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
     百分之六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編列一名計畫主持人,經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
       期間核給計畫主持人費。但協同主持人不得支領該費用。
     2、不得聘用專任行政助理。
     3、聘用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
       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
       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
  (三)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自本計畫
     申請學校離職、借調至他校或政府機關、退休,致無法執行研
     究計畫或資格不符第四點規定等因素,申請學校應即停止計畫
     執行,並將未執行款項及其百分之十五之管理費用繳回本部。
     惟前開赴國外短期研究或借調教師仍可繼續授課且不影響計畫
     執行者,並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申請學校得由本部另外核給每案獲補助計
     畫額度百分之十五之行政管理費,並應協助督導計畫之執行;
     該行政管理費得支付教師參加或學校舉辦專業成長工作坊、成
     果交流會、研討會等相關辦理教學實踐研究活動所必須支出之
     費用。學校辦理教學實踐研究計畫部分,若有行政有疏失導致
     教師權益受損或影響計畫推動,本部將於次年核定金額時調減
     行政管理費百分比。

十、計畫管考:
  (一)應配合事項:
     1、獲補助計畫主持人:應配合出席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
       公室規劃,參與諮詢、座談或成果交流等教學社群活動,
       參與成果交流會情形將納入後續計畫審查之參酌。
     2、申請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教師專業成長工作坊、成果交
       流會或研討會,分享經驗進行交流。
  (二)申請學校協助事項應能支持教師教學專業成長,包括指定校內
     單位專責規劃對獲補助教師辦理成果對外公開分享及查詢、整
     合教師考核制度朝向多元化、提供教師教學知能成長專業課程
     、建置校務研究資料庫設立學生學習指標等。
  (三)為鼓勵計畫具有創新性且教學研究成果極具參考價值之教師,
     本部每年度邀請專家學者,就教師成果交流會口頭報告、書面
     成果報告進行評選;獲選年度績優計畫案件之計畫主持人,本
     部將另頒獎狀予以獎勵。

十一、經費請撥及計畫結報:
   (一)補助款採一次核撥,申請學校應依本部請款通知所定期限內
      ,檢附核定補助款之領據報本部請領款項。
   (二)計畫結報:申請學校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
      個月內辦理結案,並彙整校內獲補助計畫之成果報告、收支
      結算表及應繳回款項,依本部規定辦理結報事宜,以完備本
      計畫結報程序。
   (三)補助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不得任意變更或延長;
      計畫於執行期間有變更或延長之必要性者,計畫主持人得經
      申請學校同意,由申請學校向本部函報申請變更或延長,延
      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以半年為限。如有育嬰需求教師得
      展延至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復職後一年,最長不得逾三年。延
      長期間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有賸餘款者,應全數繳回。

十二、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報告,申請學校應於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放置圖
   書館,或以機構典藏方式將教學實踐研究成果電子檔編目儲存,並
   對外公開及提供查詢調閱;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於國內外
   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
   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得延後公開,並以計
   畫執行期滿日起算二年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
   限。

十三、計畫審查中或核定後經指出涉有學術倫理,且有具體事證者,依下
   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未獲本部審查通過者:由學校查處,確認涉有違反學術倫理
      情事,應依校內規定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置結果即報本部
      。
   (二)獲本部審查通過者:由本部審議,確認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
      事,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計畫主持人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處分
      建議:
      1、書面告誡。
      2、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畫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3、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

十四、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
   (一)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研究法第四條者,從事取得、調查、分
      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
      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獲核定通過之計畫經審查應送合格
      之研究倫理審查單位審查者,應於計畫執行前檢附審查通過
      之核准文件。
   (二)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
      、或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
      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之知識性探索活動者,應於
      計畫執行前檢附對於研究參與者招募方式及告知同意內容之
      相關文件。

十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
      本部不再核給本計畫。
   (二)申請學校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經本部催告仍未完成結案者,本部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率管
      理費,或於申請學校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
      費扣除,並得視情形暫停對申請學校之全部或一部補助;經
      費結報或教學成果報告不合規定,經本部限期改正,屆期不
      改正者,亦同。
   (三)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計畫,應依補助用途支用,並對各項支出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
   (四)申請學校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如發現
      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
      主持人改進;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提出之支出憑證有虛報、浮
      報等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置結果提報本部。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等相關法令規定或審查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