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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興建公共化幼兒園園舍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行政院核定「我國
  少子化對策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二篇第三章第二節擴大公共
  化幼兒園供應量,補助興建公共化幼兒園園舍經費,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二、目的
  善用公有土地、學校空餘建地、預定地或老舊校舍拆除未重建之基地
  ,補助興建幼兒園園舍,設立非營利或公立幼兒園,提升公共化供應
  量,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增加其就近為子女選擇價格合理、品質有保
  障之教保場域機會。

三、補助對象: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各級學校。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
  1、優先性:於公共化比率未達四成之地區,興建幼兒園園舍設立班
    級數加速提升公共化供應量,且具備滿足家長托育需求之教保服
    務型態等效益者優先補助。
  2、條件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慎評估無提升公共化供
    應量之可行性,惟既有幼兒園建築物有危及幼兒安全疑慮確有興
    建需求。
  3、不重複性:除本署專案同意外,不得與本署推動學前教育相關補
    助計畫或要點重複申請。
  4、以補助興建幼兒園園舍及環境整備經費為限,不包括人事費。
 (二)補助基準:依據幼兒園招收總人數及班級設置規劃評估空間需求,
   並以一般地區每平方公尺核定二萬六千元;偏遠地區每平方公尺核
   定二萬八千元為原則,並得因應在地物價、區域及距離等特殊考量
   ,予以適度調整。
 (三)補助比率:
  1、興建幼兒園園舍設立班級數能加速提升公共化供應量者,對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依受補助當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各地
    方政府財力分級訂定補助比率;對國立各級學校之補助比率比照
    財力等五級縣(市)規定辦理,各級補助比率如下:
   (1)第一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
   (2)第二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
   (3)第三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五。
   (4)第四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八。
   (5)第五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九十。
  2、興建幼兒園園舍設立班級數未能提升整體公共化總供應量,惟既
    有幼兒園建築物有危及幼兒安全疑慮確有興建需求者,本署得視
    危及幼兒安全之情況,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受補助當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各地方政府財力分級訂定補助比率;對
    國立各級學校之補助比率比照財力等五級縣(市)規定辦理,各
    級補助比率如下:
   (1)第一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
   (3)第三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六十五至百分之八十五。
   (4)第四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六十八至百分之八十八。
   (5)第五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3、上開補助比率得視各直轄市、縣(市)配合本署重要學前政策推
    動情形,酌予增減興建公共化幼兒園園舍補助比率,最高以百分
    之九十為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經費來源:由本署相關預算支應。
 (二)申請方式
  1、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應審慎評估該學區之公共
    化教保服務供應量及教保服務需求情形,充分考量城鄉供需及平
    衡後,研提興建幼兒園園舍申請計畫(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
    圖、全園平面圖、經費概算表、建造執照或建築物使用執照,詳
    附件)。
  2、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應於本署所定期限內,依
    申請計畫格式敘寫工作內容、進度、後續營運管理及預期效益等
    內容,並完整檢附相關附件,補件時亦同,逾期不予受理。
  3、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應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
    酌其核定班級數、人數,審慎評估所提設施設備之必要性及合理
    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後,併同檢附初審意見一覽表報
    本署審查。
 (三)審查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報送申請計畫審
   查原則如下:
  1、由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所提計畫及經費
    需求,委託專業團隊辦理書面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
    查及經費核定。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
    各級學校掣據撥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
   以調整。
 (二)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署得依審
   議結果調整經費或進行協商,並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三)本補助經費採一次核定,分年編列預算補助之方式辦理。經費請撥
   、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於辦理完竣後
   二個月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含電子檔
   案)辦理核結事宜。
 (四)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編列並依
   核定內容執行所需經費,並於本署核定後應即轉知各受補助單位執
   行與辦理撥款作業,且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其辦理情形及進度
   。
 (五)興建幼兒園園舍設施設備之規劃設計應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
   設施設備標準」及其他建築法規等相關規定,若施作後之設施設備
   未符合規定致衍生其他費用者,本署不予補助。

七、成效考核
 (一)本署應督導並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實際執行
   情況,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提送辦理
   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即刻督導改善。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定期至本署指定網站填報工程進度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由秘書長
   以上之一級主管定期主持跨局(處)或單位之協調會議,以利各項
   工程實際施作時得符合預期進度,如期設立公共化幼兒園;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追蹤管理後續營運情形,以達本計畫之目的。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
   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八、其他
 (一)興建幼兒園園舍之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或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興建幼兒園園舍若採公共設施用地者,其用途應為學校(含幼兒園
   ),並須檢附該筆用地徵收取得之全案資料影本。
 (三)興建幼兒園園舍設立性質若為非營利幼兒園者,應屬委託辦理且營
   運成本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為原則。
 (四)本計畫補助經費為興建幼兒園園舍,若竣工後未能依幼兒園與其分
   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完成設立登記,或變更用途為非幼兒園使用
   ,應將補助經費全數繳回,並將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