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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學前教保服
  務品質,使學齡前幼兒得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

三、本要點所稱教保服務機構包括如下:
(一)幼兒園。
(二)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四)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四、補助項目:學前教保工作之實施內容、核定基準及支應項目如下表:
(見附件圖表)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應於本署指定日期前,
   依補助基準及辦理原則,提列年度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查;逾
   期提報或未能配合本署教保政策者,不予補助。
(二)審查:各補助項目由本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所
   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第四點除第七項、第九項及第十四項外,各工作項目之補
   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
   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年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補助比率如附表二;且補助比率將視直轄
   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學前教保政策推動情形予以增減,最
   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本要點第四點第九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獎勵經費之支用
   應符合會計相關規定,於獲撥該獎勵經費後一個月內,應將該經
   費之運用計畫送本署備查。

(三)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依
   計畫內容及規定時程辦理。
(四)本要點除第四點第七項及第九項補助項目外,其餘各項補助款應
   納入地方預算。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未能於規定辦理時間內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於規定執行完竣時間
   一個月前,備文報本署申請經費展延。
(六)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支應項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核定內容執
   行。
(七)補助經費及項目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予以調整。



七、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計畫實際執
   行情況,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提送計畫
   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督導改善。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得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
   依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
   年度補助額度。

八、注意事項:
(一)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二)本署得於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
   之講義、教材或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