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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老舊廁所整修工程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營造校園師生安全舒適
  及健康優質之學習環境,辦理廁所設備整建及內部環境修繕等改善工
  程,提供校園師生乾淨舒適、通風好、採光佳及省水節能之如廁場所
  ,特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二)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標的為合法建築物;屋齡在二十年以上,廁所設備老舊損壞、
   管線阻塞、通風採光不良等情形嚴重,或另有其他具急迫性之事由
   者,優先給予補助。
 (二)廁所現況經審查後未達改造效益及校方可自行施作或修繕性質之項
   目、已獲本署相關專案計畫補助項目者,不予補助。
 (三)本署視年度經費、申請狀況及計畫申請審查通過學校調整補助名額
   (包括增列備取學校)與經費;如有獲補助學校放棄時,本署得由
   備取學校遞補,或補助其他學校。

四、補助項目:
 (一)安全機能:改善廁所地坪面高低差、設置安全扶手、改善地板材質
   、修復剝落及破損磁磚、汰換如廁設備、新增意外警報系統等。
 (二)廁所衛生:改善管線阻塞或漏水情形、改善地板排水、通風、採光
   及照明等。
 (三)使用者需求:調整便器比例、改善廁間內空間、改善廁門方向及出
   入通道設計、新增無障礙廁所等。
 (四)材質耐久性及維護:提升設施耐久性、改善水電設施等。

五、核定基準:
 (一)核定經費編列以每間廁所(有「固定於地板並通達天花板以上且與
   同窗共同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分間牆」者計算為1間)計算,第1
   間廁所15平方公尺以下為45萬元,每增加1平方公尺得增加1萬4,00
   0元;第2間廁所起每間15平方公尺以下為35萬元,每增加1 平方公
   尺得增加1萬4,000元,如另有其他具特殊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偏遠學校核定經費為上揭核定總經費加兩成;特偏學校核定經費為
   上揭核定總經費得加三成;極偏學校核定經費為上揭核定總經費得
   加四成。
 (三)如洗手台設置於廁所外,則可於不含洗手台面積計算之原廁所深度
   向外延伸一米計算申請補助面積。
 (四)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
   求予以調整。

六、補助比率及分攤方式:
 (一)補助比率依學校類型及財力級次劃分,偏遠地區學校之補助比率,
   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一般地區學校之補助比率,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八十五;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第四
   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次者,最高
   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二)依本要點所獲補助項目執行情形表現不佳、施工查核結果嚴重不佳
   或未能編足配合款額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署得適度扣減
   往後年度其他同性質之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三)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
   情形予以調減。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方式:學校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經費需求後,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並排定優先次序,統一向本署提出
   申請;國立學校於申請期間逕送本署審查。
 (二)申請原則:學校應以同棟樓、同側(邊)進行廁所整修規劃。
 (三)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之經費需求計畫,就其明確性及
   合理性進行複審,或必要時得由本署視情況派員會同直轄市、縣(
   市)政府,擇校進行實地現勘,並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可籌
   應配合經費,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四)部分校舍位處偏遠或離島地區,或基於當地物價水平之考量,得先
   依市場機制編列其預算,經本署審查後得不受前述限制,惟最高補
   助比率則依本要點規定;不足經費則由縣市政府自籌。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至遲於計畫結
   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向本署辦理
   核結。
 (二)受補助學校申請經費調整,應符合未涉及用途別變更之原則。
 (三)委託設計監造費之支用,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
   辦法」規定辦理;工程管理費之支用,應依「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工
   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計畫如有結餘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辦理,該計畫型補助款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
   ,賸餘逾新臺幣十萬元或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以縣市為單位)
   ,應依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者,得免予繳回。結餘經費免繳回者,倘有計畫調整之需求,由地
   方政府本權責認定。
 (五)計畫執行中,若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該經
   費應予註銷,並應將該筆經費繳回,不得改分配其他學校或其他項
   目使用。
 (六)依本要點所獲補助年度預算執行情形表現不佳,本署得視情節輕重
   扣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其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不佳
   且經本署列管及輔導後仍無明顯改善者,本署得於當年度註銷收回
   部分補助款額度,並得要求該地方政府自籌。
 (七)受補助學校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妥為整理,進行改善前後
   之比較,並以照片紀錄佐證,彙整為成果報告並上傳至本署補助計
   畫網站平台辦理結案。

九、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轉知學校執行工程規劃設計
   及辦理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本署為控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於計畫之執行,必要時
   得召開檢討會或進度列管會議、進行實地訪視、視導或工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