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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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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教保服務機構輔導作業原則
歷史法規: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1071221附表.pdf
1091019附表.pdf
1100528附表.pdf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及支
持教保服務機構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三) 政府機關(構)及中央公營事業委託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
三、教保服務機構輔導,依其教保發展需求,以下列類別辦理之:
(一) 基礎評鑑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使其營運符合幼兒園基礎評
鑑指標及相關法令規定。
2、辦理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教保服務業務之
行政人員或教保輔導團團員,採實地觀察、提供建議,並檢
核其改進情形等方式進行輔導。
(二) 專業發展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教保服務機構建置合宜教保環境、發展適齡
適性教保服務,並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
,以符應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
施準則。
2、辦理原則:
(1) 由輔導人員(資格詳附表)採多元方式進行教學輔導,
如入班觀察、小組或團體分享討論、教學示範演練、實
作方式進行教保環境輔導、實施讀書會或實作報告等,
以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提升教學品質及教保環境規劃之知
能。
(2) 完成本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及其教保服務人員,得擇優
進行輔導經驗分享。
(三) 支持服務輔導:
1、輔導目的:為輔導「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
,支持及陪伴其教保服務人員穩定教保品質,並協助其教保
服務人員建構回應在地文化及學習需求之課程。
2、辦理原則:
(1) 由巡迴輔導教授及巡迴輔導員(資格詳附表),採教保
訪視及巡迴輔導方式進行,輔導面向包括生活教育、適
當之教保任務實施、適性之課程與教學、幼小銜接及親
職教育等,輔導人員定期提供教學優勢分析及改善建議
並追蹤改善進度。
(2) 協助規劃國幼班地區之教保服務人員研習,組織教保服
務人員共學團體,定期進行教保改善執行成效之分享。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基礎評鑑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評鑑輔導機
構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機構數為十五個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
2、機構數為十六個至三十個者,最高核予十萬元。
3、機構數為三十一個至五十個者,最高核予十五萬元。
(二) 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
容及輔導機構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 機構數為十五個以下者,最高核予五萬元。
(2) 機構數為十六個至三十五個者,最高核予七萬元。
(3) 機構數為三十六個至五十五個者,最高核予九萬元。
(4) 機構數為五十六個以上者,最高核予十萬元。
2、輔導經費:每機構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機構總輔導時
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離島地區每機構每年至少六次,在機
構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1) 一般地區:
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六萬元
。
教保服務機構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
得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八萬
元。
(2) 離島、原住民及偏遠地區:
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十萬元
。
教保服務機構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
得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十二
萬元。
(三) 支持服務輔導:
依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等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六十萬元。
2、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 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七十萬元。
(2) 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核予三十五萬元。
3、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
、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 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
規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對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
比率如下表:
(五)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
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五、補助項目:
(一)基礎評鑑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
1、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評鑑輔導期間代課費(包括勞工保險及
勞工退休金費用)、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
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2、由退休之教保輔導團團員擔任基礎評鑑輔導人員者,得支應
出席費。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
本署舉辦專業發展輔導相關說明會及督導教保服務機構執行
輔導之交通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
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五百元
,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人每小時核予一千元,每次最
高以六小時為限。
(2)出席費:支應外聘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用;受輔機構得依
輔導歷程中特殊需求邀請前開人員到機構參與協作、給
予諮詢或指導,且辦理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百分之二
十。
(3)膳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誤餐費。
(4)交通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交通費;實報實銷
且以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為限。
但受輔機構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
請機票及船票之費用。
(5)住宿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住宿費;受輔機構
位處離島、原住民或偏遠地區為原則。
(6)印刷費。
(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
專業發展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三)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
關業務所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
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必要支
出。
2、巡迴輔導教授之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五百元
,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元,每次最高以
六小時為限。
(2)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
理。
(3)交通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
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4)住宿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
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5)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
幼兒園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3、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專任巡迴輔導員:
①
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
員費用(含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年終獎金等)。
②
差旅費:支應專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
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2)兼任巡迴輔導員:
①
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
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②
差旅費: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
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輔導執行期間: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基礎評鑑輔導:幼兒園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定期限
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層轉本署審核。
(二) 專業發展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依本署公告之期程,邀請經本署核
定公告之輔導人員討論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初審後,層轉本署審核。
(三) 支持服務輔導:
1、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地區辦理國幼班之公私立幼兒園,均
應接受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之輔導。
2、經縣(市)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評估其教保
發展情形合適者,該學年得於本署公告之期程前,申請參與
專業發展輔導。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
理,未執行款及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二) 各項輔導應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九月三十日前
),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三) 各項輔導應提具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2、專業發展輔導:填寫歷次輔導紀錄,並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
後提報彙整紀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機構之輔
導紀錄(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署,輔導紀錄之報送
期程及項目,由本署另案函知。
3、支持服務輔導:
(1) 巡迴輔導員:按時繳交及上傳「入班觀察暨輔導紀錄表
」、「巡迴教學輔導紀錄暨月輔導報告表」、「期中報
告」及「期末報告」等資料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工作小組相關作業系統。前開各項表件格式由本署另案
函知。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時函送巡迴輔導員應繳交之
各項資料及巡迴輔導教授各項輔導費用資料至本署。
(四) 教保服務機構輔導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
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進行
督導;經本署訪視及考評後,輔導成效佳之輔導人員及受輔機構
等,得擇優表揚與獎勵。
(二) 本署將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機構實地訪查,以瞭解執行情況,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派員陪同訪視。
(三) 專業發展輔導經輔導紀錄審查,且本署實地訪視確認成效不佳,
其可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專業發展輔
導;情節嚴重者,撤銷該輔導人員專業發展輔導之資格。其可歸
責於教保服務機構者,該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專業發展輔導。
(四) 支持服務輔導巡迴輔導教授考評結果,列為次學年續聘之參考。
(五)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就
二歲以上就學補助及托育(育兒)津貼重複或請領規定,訂定落
日規定與銜接規劃;或新增相同性質之其他就學補助及津貼者,
將扣減該縣(市)本要點之相關經費補助比率。
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規定: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週期,每一
幼兒園每週期以申請一學年,輔導次數以三次為限。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
機構,每縣(市)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個為原則。但在不逾本
署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下,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如逾
專業發展輔導預算數,優先補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教保服
務機構。
3、輔導人員接受教保服務機構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每人
每年輔導總機構數以三個為限;教保服務機構現職專任園長
及教保服務人員擔任輔導員者,每人每年輔導總機構數以一
個為限。但因特殊需求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該園之輔導人員。如於執行輔導
階段經查有各該情事之一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外,該核定
通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不得再提出計畫申
請:
(1)為受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
工作人員或為受輔導機構負責人或園長之三親等內親屬
。
(2)擔任受輔非營利幼兒園或受輔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
入園督導計畫主持人。
5、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全機構班級數達五班以
上者,得以部分班級參與輔導,但不得少於五班;參與基礎
評鑑輔導之幼兒園,應全園參與輔導。
6、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因計畫內容需求得申請
由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主輔導員應具備輔導人員資格;
次輔導員則應提具與輔導主題相符專長佐證資料,並經本署
審查通過。二位輔導人員中輔導員以一人為限,且二人同時
在機構輔導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如有規劃實施讀書會,
其辦理時間以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入園輔導規定:
1、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
務應自費排代。
2、輔導人員每次入班觀察之班級數至少兩班。
3、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機構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
路程時間,且同一日同一機構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4、位處離島之受輔機構,其輔導人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
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入機構輔導者,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導。
但辦理次數不得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且每次以一
小時為限。
5、教學面向之輔導時間以上課日之上午時段為原則;教學討論
及讀書會等輔導時間不在此限。
6、經核定通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專業發展輔導
執行說明會;經核定通過之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專業
發展輔導相關會議及增能研習,其出席情形列為次學年輔導
人員資格審查之參考。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推派課程領導人,且
課程領導人應參與本署辦理之申請說明會、執行說明會及增
能研習,並出席機構內教學會議,協助於教保服務機構內落
實輔導建議,其出席情形列入次學年專業發展輔導計畫補助
之參考。
8、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
除應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
教保計畫之資格。
9、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實際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其
各次受輔導時數得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三)輔導停權規定:經本署核定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輔導人員或受輔
機構,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
計畫次學年起三年內,輔導人員不得再擔任專業發展輔導人員,
受輔機構不得再提出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