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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連結公私立大學研發能量及產業資源,打造校園創新研發生態系,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以共同創造產業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及補助對象與應具備資格:

(申請及補助對象:本部主管之各公私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

(計畫主持人應具備資格:

1、近三年曾參與或執行本部或各部會相關計畫、企業出資之產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案。

2、經本部核定深耕特色研究中心計畫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

三、申請作業:

(學校應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每校以申請十案為限。

(學校須與一家以上之企業進行合作,並簽訂合作契約。

(學校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時間內,依公告之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時提出、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計畫期程:學校辦理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執行期程為三年,分年執行,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審查作業: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計畫進行審查。

六、審查項目:

(人才培育面:學校與企業推動博士級研發人才培育機制,或延攬具博士學位之研發人才參與個案計畫之機制。

(總體營運面:學校與企業擇定之產業領域所進行之創新研發規劃,並應包括推動目標、實施策略、人員配置及未來十年對社會及產業發展之重要影響。

(資源配置面:學校總體創新研發之配合方式及校外資源結合機制與投入。

(辦理績效面:預期達成之產業績效與人才培育之量化及質化指標、分年目標及自訂績效評估基準。

(其他:得提高本計畫執行成效之相關措施說明。

七、經費補助原則:

(本部依審查結果擇優補助,每案每年最高全額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

(本補助得編列業務費及人事費,業務費項目以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

(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

八、成效考核:

(獲補助學校應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提出年度辦理成果報告及下一年度申請計畫予本部辦理績效考核,年度量化指標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本部得減列或終止次年度經費補助。

(本計畫績效考核項目如下:

1、質化成效:

(學校與企業長期產學合作關係、知識共享及研發人才交流之成效。

(改善學校產學合作基礎環境建立、透過各種智慧財產管理之推廣,對社會及產業發展之重要影響。

(強化外部產業資源結合,建立校內創新研發資源投入機制。

2、量化成效:

(參與計畫之博士級研發人才(包括博士後研究人員或博士班研究生),每年至少三人。

(學校與企業合作研發具體且實際運用於合作企業之關鍵技術或產品數量,三年至少一件,並具上市交易價格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研發成果獲得具體研發服務績效,三年合計達本部補助金額二分之一以上。

(學校創新研發服務團隊應於合作企業成立新部門,或成立新創公司。

(本部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以瞭解實際推動情況。

九、經費請撥及核結:

(補助經費採分年撥付,其餘有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審查結果公布日起一個月內,檢送相關請款文件送本部申請補助經費。

十、其他注意事項:

(本補助額度經核定後,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小組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