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律定軍訓教官之借調及任期
,使人事管理有效運作,發揮應有功能,特訂定本規定
。
二、借調單位如下:
(一)本部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
(三)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三、借調程序:
(一)借調公立學校軍訓教官應報本部備查。
(二)借調私立學校軍訓教官應報本部核定。
四、各單位借調軍訓教官經報本部核定或備查後,其經歷納入人事運用
五、借調人員任期:(一)借調期限以二年為原則,期滿經檢討得續借調二年。但為執行特殊
或重大工作,經商借單位專案檢討,報本部核准後,得再延長借調
期限,借調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年。(二)縣(市)聯絡處因特殊狀況致運作困難,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
受前款但書規定限制。
六、借調任期管理:
(一)任期檢討: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軍訓單位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應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
,檢討是否續任,並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由借調單位依第三點規
定報本部核定或備查。
(二)任期核算方式:
1、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
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為連續借調者,採併計方式核
算。
2、經遴選程序重新借調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督導、督學、各縣(
市)聯絡處軍訓督導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
全組校園安全防護科科長、督導、視察職務者,任期自新任職務
起核算。
(三)作業方式:
1、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軍訓教官,由本部於任期屆
滿三個月前,依工作績效檢討續任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
2、借調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
,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工作績效檢
討續任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
七、借調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編制之軍職
人員準用本規定。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