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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編制表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館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

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館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主任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主任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研究員或

副研究員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分析師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

第八職等

 

助理研究員或研究助理

 

 

二十四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八十四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二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