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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120074182A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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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館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

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 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 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館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 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均為 組織法律所定。

組主任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 資格聘任。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研究員

副研究員
助理研究員
研究助理

 

 

三十一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二、研究員不得高於六人,且
研究員不高於副研究員。
三、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合計
數不得高於十三人。
四、研究助理不得低於四人。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分析師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

第八職等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八十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二人,由留用原職稱之原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
    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