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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3 06: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分發對象為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
時仍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 三 條  學生分發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盤點於停辦時仍具有正式學籍之
學生數及整理學籍資料。

  二、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徵詢並蒐集學生轉學意願與需求,
並納入學校停辦計畫。

  三、學校主管機關選定分發學校,提供學生選填志願。

  四、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配合學校主管機關辦理學生分發
說明會,並彙整學生志願選填表造冊後,函報學校主
管機關核定分發結果。

  五、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將分發學生學籍資料,妥善移交
分發學校。

第 四 條  學校主管機關協助學生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依下列
原則辦理:

  一、選定與停止全部招生學校位於同一或鄰近直轄市、縣(市)
之同級、系(所)群科學校。但配合學生回戶籍地就
讀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得選定其他直轄市、縣(市)
之同級、系(所)群科學校。

  二、選定非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學校。

  三、分發作業期程,於學校停辦前一學期分發完畢。但有
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四、學生未於期限內選填志願,經停止全部招生學校催請
填復仍未填復者,視同放棄分發。

第 五 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學生分發編班及就讀事項:

  一、隨班就讀:學生至分發學校既有之系(所)群科班級
上課。

 

  二、專班就讀:

  (一)校內專班:分發人數達開班規模,或未達開班
規模而有特殊情形者,分發至校內新增系(所)
群科班級上課。

  (二)校外專班: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分發學校上課,
由分發學校申請適當場地校外專班上課。

第 六 條  分發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並設置
單一窗口給予相關輔導措施:

  一、學習輔導措施

  (一)學分抵免依相關規定或學校章則從寬抵免學生
在停止全部招生學校修習及格科目學分。

  (二)畢業條件依分發學校標準辦理,但應屆畢業生
及延修生得依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條件或從優辦
理。

  (三)提供協助與輔導學生完成相關課程(含學位論
文、專題製作或校外實習等)。

  (四)學雜費以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收費基準收取。但
分發學校收費基準較低者,從其收費基準。

  二、生活輔導措施

  (一)提供助學措施,包括符合資格分發學生之就學
貸款、減免學雜費、弱勢助學、獎助學金及工
讀申請等。

  (二)協助交通及住宿之安排,並給予心理層面之諮
商輔導。

第 七 條  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歷年學籍
資料及統計表冊,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代為管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