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分發對象為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
時仍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 三 條 學生分發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盤點於停辦時仍具有正式學籍之
學生數及整理學籍資料。
二、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徵詢並蒐集學生轉學意願與需求,
並納入學校停辦計畫。
三、學校主管機關選定分發學校,提供學生選填志願。
四、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配合學校主管機關辦理學生分發
說明會,並彙整學生志願選填表造冊後,函報學校主
管機關核定分發結果。
五、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將分發學生學籍資料,妥善移交
分發學校。
第 四 條 學校主管機關協助學生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依下列
原則辦理:
一、選定與停止全部招生學校位於同一或鄰近直轄市、縣(市)
之同級、系(所)群科學校。但配合學生回戶籍地就
讀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得選定其他直轄市、縣(市)
之同級、系(所)群科學校。
二、選定非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學校。
三、分發作業期程,於學校停辦前一學期分發完畢。但有
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四、學生未於期限內選填志願,經停止全部招生學校催請
填復仍未填復者,視同放棄分發。
第 五 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學生分發編班及就讀事項:
一、隨班就讀:學生至分發學校既有之系(所)群科班級
上課。
二、專班就讀:
(一)校內專班:分發人數達開班規模,或未達開班
規模而有特殊情形者,分發至校內新增系(所)
群科班級上課。
(二)校外專班: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分發學校上課,
由分發學校申請適當場地校外專班上課。
第 六 條 分發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並設置
單一窗口給予相關輔導措施:
一、學習輔導措施
(一)學分抵免依相關規定或學校章則從寬抵免學生
在停止全部招生學校修習及格科目學分。
(二)畢業條件依分發學校標準辦理,但應屆畢業生
及延修生得依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條件或從優辦
理。
(三)提供協助與輔導學生完成相關課程(含學位論
文、專題製作或校外實習等)。
(四)學雜費以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收費基準收取。但
分發學校收費基準較低者,從其收費基準。
二、生活輔導措施
(一)提供助學措施,包括符合資格分發學生之就學
貸款、減免學雜費、弱勢助學、獎助學金及工
讀申請等。
(二)協助交通及住宿之安排,並給予心理層面之諮
商輔導。
第 七 條 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歷年學籍
資料及統計表冊,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代為管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