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分發對象為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具有正式學
籍之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 三 條
學生分發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盤點於停辦時仍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數及整理學
籍資料。
二、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徵詢並蒐集學生轉學意願與需求,並納入學校停
辦計畫。
三、學校主管機關選定分發學校,提供學生選填志願。
四、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配合學校主管機關辦理學生分發說明會,並彙整
學生志願選填表造冊後,函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分發結果。
五、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將分發學生學籍資料,妥善移交分發學校。
第 四 條
學校主管機關協助學生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選定與停止全部招生學校位於同一或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同級、
系(所)群科學校。但配合學生回戶籍地就讀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得
選定其他直轄市、縣(市)之同級、系(所)群科學校。
二、選定非本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學校。
三、分發作業期程,於學校停辦前一學期分發完畢。但有特殊原因者,不
在此限。
四、學生未於期限內選填志願,經停止全部招生學校催請填復仍未填復者
,視同放棄分發。
第 五 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學生分發編班及就讀事項:
一、隨班就讀:學生至分發學校既有之系(所)群科班級上課。
二、專班就讀:
(一)校內專班:分發人數達開班規模,或未達開班規模而有特殊情形
者,分發至校內新增系(所)群科班級上課。
(二)校外專班: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分發學校上課,由分發學校申請適
當場地校外專班上課。
第 六 條
分發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並設置單一窗口給予相
關輔導措施:
一、學習輔導措施
(一)學分抵免依相關規定或學校章則從寬抵免學生在停止全部招生學
校修習及格科目學分。
(二)畢業條件依分發學校標準辦理,但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得依停止
全部招生學校條件或從優辦理。
(三)提供協助與輔導學生完成相關課程(含學位論文、專題製作或校
外實習等)。
(四)學雜費以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收費基準收取。但分發學校收費基準
較低者,從其收費基準。
二、生活輔導措施
(一)提供助學措施,包括符合資格分發學生之就學貸款、減免學雜費
、弱勢助學、獎助學金及工讀申請等。
(二)協助交通及住宿之安排,並給予心理層面之諮商輔導。
第 七 條
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歷年學籍資料及統計表冊
,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代為管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