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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為執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鼓勵大專校院設置原住民
  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資中心),並指定專責人員,提供原住
  民學生生活、課業及就業輔導、生涯發展、民族教育課程活動等各項
  協助;及設置區域原資中心,建立區域內學校聯繫、資源分享平臺,
  提供諮詢及經驗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任務及功能:
 (一)原資中心:
  1、建立原住民學生基本資料,掌握學習情形。
  2、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課業與就業輔導、生涯發展、民族教育(
    得包括學生社團自主學習族語)課程及活動等事項,減緩原住民
    學生休(退)學率,提升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
  3、配合本部及原民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事項。
  4、配合區域原資中心各項推動事項。
  5、其他相關事項。
 (二)區域原資中心:區域劃分由本部協調定之,其任務及功能如下:
  1、共通性:
   (1)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2)建立區域夥伴學校聯繫、資源分享平臺機制。
   (3)協助區域夥伴學校成立原資中心,提供諮詢及經驗交流,並負
     責區域夥伴學校觀摩事項。
   (4)辦理跨校原住民學生教育事務。
   (5)辦理區域夥伴學校教職員有關原住民族文化及學生輔導知能增
     能活動。
   (6)配合本部進行相關政策推動及宣導事項。
  2、辦理區域特色課程或活動(例如發展跨校原住民族文化相關學程
    等)。
  3、配合本部政策辦理全國性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原資中心補助者:有原住民學生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申請區域原資中心補助者:已成立原資中心,執行成效績優之大專
   校院。

四、規劃期程:配合本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期程辦理。

五、申請程序:
 (一)原資中心:
  1、申請時間:配合本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期程辦理。
  2、申請程序:由大專校院研訂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內容(一式六份,包括電子檔):
   (1)學校基本資料:學校原住民師生現況分析(包括人數、原資中
     心設立情形等)。
   (2)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協助推動原資中心業務。
   (3)應有專屬辦公空間,並符合師生使用需求。
   (4)組織架構:
    A、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行政人力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無
      原住民身分者,則以了解原住民族文化者優先)。
    B、應成立諮詢委員會或其他諮詢輔導機制,提供專業建議。
   (5)工作計畫:應依第二點所定之任務及功能,提出推動策略或創
     新作法,並以提升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效、減緩休(退)學率與
     增進原住民族文化了解及認同者為要項。
   (6)績效目標:明列每年度檢視計畫執行成果後產生效益之質化、
     量化績效指標。
   (7)原資中心經費需求。
   (8)其他補充資料。
 (二)區域原資中心:
  1、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2、申請程序:由大專校院依本部公告研訂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內容(一式六份,包括電子檔):
   (1)組織架構:
    A、區域原資中心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執行第二點第二
      款區域原資中心任務及功能;須說明學校現況及符合擔任中
      心學校之優勢。
    B、夥伴學校:經本部劃定區域範圍之大專校院為夥伴學校;該
      區域夥伴學校得跨區域參加活動。
    C、成立原住民學生輔導教師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中心學校
      邀集大專校院熟悉原住民族教育之學者專家組成輔導團,提
      供夥伴學校原資中心運作之建議。
    D、成立工作小組:由中心學校及各夥伴學校指派業務窗口或主
      管共同組成,討論規劃區域內原資中心及相關事務。
    E、各夥伴學校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協助推動相關業務。
   (2)區域分析:
    A、夥伴學校及特性分析。
    B、中心學校範圍內可供分享之重要原住民族教育資源調查盤整
      。
    C、夥伴學校之原住民學生資源需求分析。
   (3)運作架構:
    A、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行政人力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無
      原住民身分者,則以了解原住民族文化者優先)。
    B、資源分享平臺之架構、主要內容及管理機制。
   (4)工作計畫:應參酌夥伴學校特性、需求及相關資源,提出推動
     策略或創新作法。
   (5)績效目標:明列每年度檢視計畫執行成果後產生效益之質化、
     量化績效指標。
   (6)區域原資中心經費需求。
   (7)其他補充資料。

六、審查程序:
 (一)原資中心:由本部會同原民會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各申請
   案件進行書面審查;申請新設案件則須進行書面審查及簡報說明。
 (二)區域原資中心:由本部會同原民會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各
   申請案件進行書面審查及簡報說明。
 (三)計畫及補助經費採分年度核定方式,並視學校前一年度執行情形之
   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維持、增(減)或停止次一年度補助經費。

七、審查基準:
 (一)原資中心:
  1、組織運作之完整性。
  2、推動策略之合理性、可行性及創新性。
  3、年度績效目標之妥適性。
  4、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二)區域原資中心:
  1、本身規劃力及執行力具備擔任區域中心學校之充足性。
  2、協調夥伴學校之能力。
  3、區域組織運作之完整性。
  4、區域資源分享平臺之完整性。
  5、推動策略之合理性、可行性及創新性。
  6、年度績效目標之妥適性。
  7、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八、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原資中心:
      1、補助項目:
        (1)資本門:
           A.新設原資中心所需之辦公設備、原住民族文化意象設置等。
           B.原資中心成立滿五年以上學校之更新設備。
        (2)經常門:
           A.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
           B.每校專任人力以補助一名為原則;原住民學生人數每達二
             百人,學校得增置一名專任人力,並連續補助兩年。每人
             每年補助新臺幣最高五十萬元,倘有不足,由學校自籌款
             或由「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冊「提升高教公共性」項下
             經費支應。
           C.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民族教育事項,得包含學生社團
             自主學習族語課程及活動。
      2、補助金額視計畫內容、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配合本部施政重點
         及參酌年度預算,按所送經費概算酌予補助。各項補助基準不
         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3、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預算額度定之。學校
         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總
         額之百分之十。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計畫
         型補助款上限,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
         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規定辦理。學校自籌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
         本部得酌予刪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二)區域原資中心:
      1、補助項目:
        (1)經常門: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申請補助人
           事費者,除有特殊情形且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超過核定補
           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2)資本門:得視需求酌予補助。
      2、補助經費視計畫內容、區域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配合本部施政
         重點及參酌年度預算,按所送經費概算酌予補助。各項補助基
         準不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3、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預算額度定之。
   (三)學校研定計畫所編列之人事費用,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經費請撥及支用:
 (一)經費請撥、支用、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原資中心於每年度終了未能執行完竣者,年度剩餘款除未執行項目
   外,得納入下年度原資中心工作計畫之經費支應(國立學校年度剩
   餘款不得納入校務基金);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執行結束後仍有經費
   結餘,則應依補助比率繳回。
 (三)區域原資中心應由中心學校填報「經費收支結算表」,並應負經費
   執行之管控責任及向本部辦理結案事宜。各校有結餘款者,應依本
   部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其屬實施校務基
   金者,亦同。

十、考評機制:
 (一)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配合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期程,填具成果報告(
   內容應包括第五點所提工作計畫及質化、量化績效指標執行情形)
   ,提報本部考核,本部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考評。
 (二)前款考核結果將納入本部維持、增減或停止次一年度經費數額之主
   要依據;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表
   會,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應依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
    行之。
  (二)受補助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
    。
  (三)受補助學校如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計畫(包括第五點新設立原資
    中心者,未依提報計畫時間設立),應繳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及原民會共同協商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