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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之年齡、項目及順序如下:

一、十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

(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瞬發力:立定跳遠。

(肌力及肌耐力:屈膝仰臥起坐。

(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心肺耐力:跑走。

二、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心肺耐力:登階測驗。

(肌力及肌耐力:屈膝仰臥起坐。

(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肌力及肌耐力:肱二頭肌手臂屈舉及椅子坐立。

(心肺耐力:原地抬膝踏步。

(柔軟度:抓背測驗及椅子坐姿體前彎。

(平衡能力:椅子坐立繞物及開眼單足立。

第 三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之實施方法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以身高器及體重器分別測量身高及體重,並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之平方計算。

二、腰臀圍比:以布(皮)尺分別測量腰圍及臀圍各二次,並以腰圍(公分)除以臀圍(公分)計算,取平均值記錄之。

三、屈膝仰臥起坐:

(受測者平躺,屈膝成九十度,足部平貼地面,雙手交叉於胸前,雙掌輕貼於肩部,為預備動作,施測者輕壓其腳背,協助穩定。

(利用腹肌收縮起身,雙手肘輕觸膝蓋後,恢復成預備動作,為完成一次。

(計時一分鐘,統計完成次數。

四、坐姿體前彎:

(受測者平坐,膝關節伸直腳尖朝上,雙腳分開成三十公分。

(受測者雙腳足跟底部,與量尺之二十五公分記號平齊。

(雙手掌心朝下中指交疊對齊,吐氣時上身緩慢往前延伸,當中指觸及量尺時,應暫停二秒記錄之。

(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五、立定跳遠:

(受測者立於起跳線後,雙腳打開與肩同寬,雙腳半蹲,膝關節彎曲。

(雙臂自然擺動,雙腳同時躍起,同時落地。

(成績丈量,由起跳線內緣至最近之落地點為準。

(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六、跑走:

(受測者於起步即開始計時,施測者應鼓勵受測者盡力以跑步完成測驗;其未能以跑步完成者,得以走步代替,抵終點線時,記錄其完成時間。

(為利辨識,受測者得穿戴號碼衣。

(以碼錶計時,並依下列規定記錄:

1、國民小學學生:八百公尺。

2、國民中學以上學生:男學生一千六百公尺,女學生八百公尺。

七、登階:

(受測者站立於三十五公分高之臺階後,配合節拍器節奏,以每分鐘九十六拍之速度,每四拍上下臺階一次,持續三分鐘。

(完成登階測驗,於休息一分鐘後,立即測量一分鐘至一分鐘三十秒之第一次脈搏數;休息三十秒後,立即測量二分鐘至二分鐘三十秒之第二次脈搏數;接著再休息三十秒後,立即測量三分鐘至三分鐘三十秒之第三次脈搏數。

(將前目三次測得之脈搏數代入第四目公式中,計算心肺耐力指數。

(心肺耐力指數=運動持續時間(秒)×一百÷(三次脈搏總和×二)。

八、肱二頭肌手臂屈舉:

(受測者坐於椅子中間背挺直,雙腳平貼於地面,慣用手對握啞鈴,向下自然伸直。

(女性用五磅啞鈴,男性用八磅啞鈴進行測驗。

(測驗時,受測者反覆進行屈臂動作;屈臂時,手部轉成反握,肘部要完全屈曲,於三十秒內,鼓勵受測者完成最多次數。

(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一次,記錄完成舉啞鈴之次數。

九、椅子坐立:

(受測者坐於椅子中間,背挺直,雙腳平貼於地面,雙手交叉於胸前。

(受測者反覆起立坐下動作;起立時,雙腿要完全伸直,於三十秒內鼓勵受測者完成最多次數。

(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一次,以完成一次之坐立次數為記錄單位。

十、抓背:

(一手臂高舉過肩向後下方延伸,另一手臂在腰部向後上方延伸,測量雙手中指間之距離。

(依前目規定左右手各練習一次,以較佳手臂測驗二次,記錄最佳值。

十一、椅子坐姿體前彎:

(受測者坐於椅子前緣三分之一處,一腳向前伸展,腳尖勾起,雙手掌心朝下,中指交疊對齊,吐氣時上身緩慢往前延伸,測量鞋面最上緣與中指間之距離。

(依前目規定左右腳各練習一次,以較佳腳測驗二次,記錄最佳值。

十二、原地抬膝踏步:

(受測者先以髂前上棘與臏骨中點連線之二分之一處,決定測驗時大腿抬起高度,並在牆上貼上膠布作為註記。

(測驗時,受測者應於二分鐘內,以最快速度進行左右踏步,計算右腳抬起次數。

(左右抬腿各練習一次,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二分鐘,記錄已完成一次左右踏步之次數。

十三、椅子坐起繞物:

(受測者坐於椅子中間,背挺直,雙腳前後平貼於地面,聞開始口令後,以最快速度站起,並快走繞行二‧四四公尺外障礙錐,再走回原位坐下,為完成動作。

(測驗受測者從起身至繞物後坐下所費時間,測驗二次,取最短時間記錄之。

十四、開眼單足立:

(受測者雙手叉腰,慣用腳以全腳掌穩固著地,另一腳屈膝抬離於地面,腳尖大姆指側貼於支撐腳之腳踝內側。

(受測者一腳已觸地,另一支撐腳移動或叉腰手離開腰部時,即停錶,並記錄平衡時間。

(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二次,以時間最長值記錄之。

第 四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器材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身高器、體重器。

二、腰臀圍比:布(皮)尺。

三、屈膝仰臥起坐:碼錶及軟墊。

四、坐姿體前彎:量尺及軟墊。

五、立定跳遠:立定跳遠墊或捲尺。

六、跑走:碼錶及發令器。

七、登階:碼錶、節拍器及三十五公分立體臺階。

八、肱二頭肌手臂屈舉:碼錶、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啞鈴(女生五磅,男生八磅)。

九、椅子坐立:碼錶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抓背:四十五公分以上之硬尺。

十一、椅子坐姿體前彎: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四十五公分以上之硬尺。

十二、原地抬膝踏步:碼錶、軟尺、有色膠帶及計數器。

十三、椅子坐起繞物:碼錶、皮尺、障礙錐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四、開眼單足立:碼錶。

第 五 條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

  各級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並鼓勵人民參加檢測。

  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將其實施國民體適能、學生體適能檢測之結果,彙送體育署,作為第一項公告之參據。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