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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受理學生見習及實習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8 月 12 日

一、為運用本館專業人力與教育資源,提供大專、高中職學生實務學習的機會,特
    訂定「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受理學生見習及實習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見習」係屬志願服務(義工)性質,而「實習」則為學校選派學生
    至本館學習之必修課程,得依學生就讀學校和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館見習生或實習生係由國內外大專、高中職與本館業務相關科系之學校或其
    在學學生,向本館提出申請後經相關人員面談或書面審核同意。


四、受理申請學習之業務範圍包含本館各類工作領域。受理申請之人數由各業務組
    室決定之。


五、每年三至四月或十一至十二月,本館受理學校選派或學生申請,申請資料逕寄
    各相關組室或由科學教育組會辦處理。若因特殊狀況且經業務組室相關人員同
    意,亦得不定期提出申請。


六、學生之見習或實習之受理、甄審、工作指派、督導及評鑑由各組室依權責決
    行;見習生之識別證由科學教育組製備,而實習生之識別證則由人事室負責製
    發;錄取學生之相關資料由各組室影印乙份送科學教育組彙齊,以供年度考核
    備查之用。


七、見習或實習以學期中或寒暑假擇一實施,間隔期間以一學期、一寒暑假或其在
    館時間至少滿150小時為原則。


八、學校選派或學生申請時,須準備申請學生之個人自傳(學經歷、參與社團情形與
    預定學習之本館實務)、學習計劃,實習時(見習得視業務需要)得備學校公函或
    教師推薦函,以提供本館甄審時參考。


九、見習或實習之學生皆不給付報酬(薪資、保險和津貼),但因本館管理上需要得
    製送統一服裝。在館學習期間應服從業務專責人員督導與考核。


十、門口管制憑本館發給之識別證進出,隨身佩帶以資識別。期滿應即繳回。


十一、申請見習或實習經審核同意後,應依約定如期到館服務。學習期間如有不適
      任或損害館譽之行為,本館有權中止並通知就讀學校適當處置。


十二、期末考評由各業務組室之督導人員辦理,並將其結果副知科學教育組乙份,
      彙整後供本館年度業務參考之用;凡在本館見習或實習之期間,服務優良並
      有具體工作績效者,得由本館發給見習及實習證明書,簽核工作由本館科學
      教育組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