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
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
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
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
空中進修學院。
(二)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
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
請領。
四、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五、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
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組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名額造
具名冊,連同申請表件,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本
部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逾期不受理。
前項切結書,指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
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六、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
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七、本要點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並於網站公告。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將補助
經費撥付予申請助學金學生就讀學校後,逕向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
辦理核銷。
(二)受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彙整本學期全
國各申請學校核銷資料,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結案事宜。
(三)本部得派員不定期抽查各校助學金核撥辦理情形。
九、獎懲:
(一)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敘獎。
(二)各承辦學校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