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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
    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補助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促使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鼓勵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
    媒體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製播、製作或刊播。

三、補助對象及申請作品之要件:
    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媒體,合於終身學習法第十
    七條所定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播或製作。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
   刊播相關作品。
    前項申請補助之作品,以已企劃製作或完成,尚未公開刊播或發行者
    為限。

四、前點所定作品,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配合社會需要,增進國民知識之作品。
 (二)闡揚科學新知,指導各種職業技能之作品。
 (三)介紹有關國民生活素養、公共道德、體育、衛生、醫療、保健與家
   事常識、宣導法治觀念及禮讓精神,協助推行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
   之作品。
 (四)充實鄉土史地知識,闡揚固有文化,激發愛家、愛鄉、愛國情操之
   作品。
 (五)提供文學、藝術、音樂、美術、舞蹈及其他內容,陶冶國民性情,
   提高鑑賞能力之作品。
 (六)製作空中教育教學作品。
 (七)宣導性別平等教育內容,以消除性別刻板印象之作品。
 (八)提供防制假訊息、增進媒體素養教育及其他內容,培養公民對於媒
   體及網路資訊之識讀能力之作品。
 (九)其他增進個人從事各類學習活動之相關作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單位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請表(附表一)、經費
    申請表(附表二)、企劃書及其他證明資料向本部申請補助,由本部
    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組成評審小組,依本辦法
    第五條所定評審項目,就其企劃書及本部預算經費覈實審查後,核定
    補助經費額度。

六、補助基準:
    申請單位經依前點規定評審為優良者,予以補助;其補助經費,不超
    過作品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作品
    經評定具特殊性者,不在此限。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請撥、支用、流用、
   勻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
   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
   關規定,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附表三)、作
   品樣本、本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四)及應繳回結餘
   款項等,送本部辦理結報事宜。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於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會計
   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
   位不得拒絕。
 (二)受補助單位應提報成果報告及作品樣本,必要時本部得實地訪視。
 (三)未依計畫辦理、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者,下年
   度不予補助。

九、注意事項:申請單位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
  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填
  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
  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教育部政風處
  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