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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辦理教師
  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之服務對
  象為該地方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三、本要點補助之額度、基準及項目如下:

  (一)  額度:服務對象人數未滿一千人者,補助上限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補助上限二十萬元;四千
    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補助上限三十萬元;一萬人以上者,補
    助上限五十萬元。

  (二)  基準: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諮商輔
    導支持服務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規定。

  (三)  項目:專業輔導人員諮商鐘點費、醫師諮詢鐘點費、團體輔導或
    工作坊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及其他行政庶務費用。

        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款、核撥、結報,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
  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之補助原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
  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
  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與審查:

  (一)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將次年度教師諮商
    輔導業務之實施計畫報本署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

  (二)  前款年度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1、實施目的。

    2、辦理機關。

    3、組織成員:包括組織架構圖、人員配置及任務職掌等。

    4、辦理模式:包括服務對象與範圍、服務人數、運作機制、合
      作單位等。

    5、經費預算:包括本署補助及地方政府自籌經費項目。

    6、督導考評:包括教師諮商輔導業務評核機制。

    7、預期效益。

  (三)  審查作業:受補助者所報年度實施計畫,由本署辦理審查作業,
    就其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予以審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
    會議。

  (四)  本要點經費申請,由本署審查通過後,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並
    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
    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

  (二)  本署每年度依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

  (三)  各項活動應依提報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
    計畫。

  (四)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其剩餘款應
    全數繳回。

  (五)  地方政府應於年度計畫辦理完竣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依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事宜。

  (六)  其他經費未盡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地方政府應依計畫辦理。

  (二)  地方政府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優敘獎。

  (三)  本署得派員訪視受補助者,瞭解實際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執行情
    形。

八、受補助者有違反核定計畫、法令規定、虛偽不實情形或未配合本署之
  督導及考核者,本署得廢止或撤銷全部或部分補助;已撥款者,並得
  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補助者限期繳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