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辦理教師
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之服務對
象為該地方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三、本要點補助之額度、基準及項目如下:
(一) 額度:服務對象人數未滿一千人者,補助上限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補助上限二十萬元;四千
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補助上限三十萬元;一萬人以上者,補
助上限五十萬元。
(二) 基準: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諮商輔
導支持服務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規定。
(三) 項目:專業輔導人員諮商鐘點費、醫師諮詢鐘點費、團體輔導或
工作坊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及其他行政庶務費用。
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款、核撥、結報,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
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之補助原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
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
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與審查:
(一)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將次年度教師諮商
輔導業務之實施計畫報本署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
(二) 前款年度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1、實施目的。
2、辦理機關。
3、組織成員:包括組織架構圖、人員配置及任務職掌等。
4、辦理模式:包括服務對象與範圍、服務人數、運作機制、合
作單位等。
5、經費預算:包括本署補助及地方政府自籌經費項目。
6、督導考評:包括教師諮商輔導業務評核機制。
7、預期效益。
(三) 審查作業:受補助者所報年度實施計畫,由本署辦理審查作業,
就其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予以審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
會議。
(四) 本要點經費申請,由本署審查通過後,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並
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
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
(二) 本署每年度依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
(三) 各項活動應依提報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
計畫。
(四)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其剩餘款應
全數繳回。
(五) 地方政府應於年度計畫辦理完竣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依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事宜。
(六) 其他經費未盡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地方政府應依計畫辦理。
(二) 地方政府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優敘獎。
(三) 本署得派員訪視受補助者,瞭解實際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執行情
形。
八、受補助者有違反核定計畫、法令規定、虛偽不實情形或未配合本署之
督導及考核者,本署得廢止或撤銷全部或部分補助;已撥款者,並得
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補助者限期繳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