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支持家庭育兒,
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之範圍。
(二)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補助對象:
(一)參加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本要點指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
園、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辦理之延長照顧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經濟
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
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
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
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延長照顧服務之公共化教保服務機
構。
四、辦理原則:
(一)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應遵守下列原則:
1、延長照顧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
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
2、延長照顧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3、延長照顧服務人員資格,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
定辦理。
4、延長照顧服務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
規定辦理。
(二)公立幼兒園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
,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非營利幼兒園、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得視需求開班。
(三)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者,始得領
取延長照顧相關費用。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公立幼兒園: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收費標準
所應繳交之費用,予以補助。補助基準如下:
1、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平日延長照顧服務補助經費之
計算,自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小時補助上限
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每節每位學生收費基準之規定辦理,但以服
務總時數核算。
2、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平日參與延長照顧服務者
,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上限。
3、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
未辦理延長照顧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
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助。
(二)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
1、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各教保服務機構報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延長照顧服務收費,予以補助。
2、補助基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
自每日下午五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但為進行環境整理
、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而停止服務之日,不予補助。
(三)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園內參與延長
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
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
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但公
立幼兒園於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平日每名教師助理
員以每日補助八小時為上限。
(四)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
兒補助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
補助期間計算,自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
署相關規定辦理,本署得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
或其他特殊需要,調降補助額度,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
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財力分級第三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
4、財力分級第四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
5、財力分級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6、國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及中央機關(構)與公營公司設
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採全額補助。
7、前一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園數達
本署所訂目標值者,得酌予調高非營利幼兒園辦理延長照
顧相關經費之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
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之相關規定如下:
1、公立幼兒園:就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及其他經濟
情況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注
意事項等分別予以規範。其收費之支應項目準用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辦理;未有支應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之必要者,
不得編列鐘點費。
2、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收退費規定應由教保
服務機構自訂,報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其辦理形式、
師資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準用前目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
務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時應檢
附之資料如下:
1、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
2、身心障礙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但未申請前點第三款教
師助理員補助經費者,得免附。
3、辦理幼兒延長照顧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收支表。
4、辦理延長照顧申請補助經費表。
(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時程及相關注意事項報送
本署審查無誤後始核定經費:
1、公立幼兒園:
(1)暑假期間延長照顧經費,應於同年九月十五日前報
送。
(2)第一學期延長照顧經費,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
報送。
(3)寒假期間及第二學期延長照顧經費,應於同年四月
三十日前報送。
2、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延長照顧之經費每學期
應分別於四月三十日、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3、各次報送應檢附資料:
(1)辦理延長照顧補助經費彙整表。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延長照顧服務相關
規定。
4、前款及前目所定辦理延長照顧申請補助經費表及辦理延長
照顧補助經費彙整表,得自行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下載。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校(園)於接獲補助款時應即轉撥予
各幼兒。但於延長照顧服務辦理時已採免繳費方式者,得免再
轉撥予幼兒。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考評延長照顧服務
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優予獎勵。
(二)直轄市、縣(市)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之園數比例,得列為本署
對地方政府補助考核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