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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支持家庭育兒,
  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之範圍。
  (二)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補助對象:
  (一)參加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本要點指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
     園、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辦理之延長照顧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經濟
       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
       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
       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
       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延長照顧服務之公共化教保服務機
     構。

四、辦理原則:
  (一)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應遵守下列原則:
     1、延長照顧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
       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
     2、延長照顧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3、延長照顧服務人員資格,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
       定辦理。
     4、延長照顧服務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
       規定辦理。
  (二)公立幼兒園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
     ,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非營利幼兒園、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得視需求開班。
  (三)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者,始得領
     取延長照顧相關費用。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公立幼兒園: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收費標準
     所應繳交之費用,予以補助。補助基準如下:
     1、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平日延長照顧服務補助經費之
       計算,自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小時補助上限
       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每節每位學生收費基準之規定辦理,但以服
       務總時數核算。
     2、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平日參與延長照顧服務者
       ,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上限。
     3、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
       未辦理延長照顧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
       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助。
  (二)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
     1、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各教保服務機構報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延長照顧服務收費,予以補助。
     2、補助基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
       自每日下午五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但為進行環境整理
       、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而停止服務之日,不予補助。
  (三)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園內參與延長
     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
     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
     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但公
     立幼兒園於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平日每名教師助理
     員以每日補助八小時為上限。
  (四)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
     兒補助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
     補助期間計算,自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
     署相關規定辦理,本署得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
     或其他特殊需要,調降補助額度,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
     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財力分級第三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
     4、財力分級第四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
     5、財力分級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6、國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及中央機關(構)與公營公司設
       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採全額補助。
     7、前一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園數達
       本署所訂目標值者,得酌予調高非營利幼兒園辦理延長照
       顧相關經費之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
       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之相關規定如下:
     1、公立幼兒園:就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及其他經濟
       情況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注
       意事項等分別予以規範。其收費之支應項目準用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辦理;未有支應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之必要者,
       不得編列鐘點費。
     2、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收退費規定應由教保
       服務機構自訂,報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其辦理形式、
       師資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準用前目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
       務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時應檢
     附之資料如下:
     1、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
     2、身心障礙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但未申請前點第三款教
       師助理員補助經費者,得免附。
     3、辦理幼兒延長照顧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收支表。
     4、辦理延長照顧申請補助經費表。
  (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時程及相關注意事項報送
     本署審查無誤後始核定經費:
     1、公立幼兒園:
       (1)暑假期間延長照顧經費,應於同年九月十五日前報
          送。
       (2)第一學期延長照顧經費,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
          報送。
       (3)寒假期間及第二學期延長照顧經費,應於同年四月
          三十日前報送。
     2、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延長照顧之經費每學期
       應分別於四月三十日、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3、各次報送應檢附資料:
       (1)辦理延長照顧補助經費彙整表。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延長照顧服務相關
          規定。
     4、前款及前目所定辦理延長照顧申請補助經費表及辦理延長
       照顧補助經費彙整表,得自行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下載。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校(園)於接獲補助款時應即轉撥予
     各幼兒。但於延長照顧服務辦理時已採免繳費方式者,得免再
     轉撥予幼兒。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考評延長照顧服務
     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優予獎勵。
  (二)直轄市、縣(市)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之園數比例,得列為本署
     對地方政府補助考核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