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師專業成長、團隊合作、創新教學、
適性輔導、樹立優質教學典範,以提升教師教學績效及提高教學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教
學團隊。
前項教學團隊,指同校編制內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或同一幼兒園之教保
服務人員,或長期代理教師三人以上所組成之團體。
三、教學卓越獎每年辦理一次,依所提方案之教學對象分組如下:
(一)高中職組。
(二)國中組。
(三)國小組。
(四)幼兒園組。
前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四、教學團隊之受獎,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教育政策擬訂教學方案及計畫,經實施後,具永續發展及推廣價
值者。
(二)活化班級經營及落實輔導學生適性發展,成績卓著者。
(三)致力教材、教法、評量、教具與教學媒體之研究、改進或創新及發
明,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五、教學團隊之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一)初選:採自薦及他薦二種舉薦方式;以書面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
察紀錄資料為原則。高中職組(含附設高中職及完全中學高中職
部)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四
區,由各區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國中組、國
小及幼兒園組(含附設國中、國小、幼兒園及完全中學國中部)由
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函
報所有推薦名單參加複選。
(二)複選:以送件資料書面審查及發表會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
錄資料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定;本部得委託地方政府、機關、
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地方政府得依初選結果,以複選推薦名
額三倍為限,辦理地方教學卓越獎表彰,其辦理初選活動經費及獎
金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最高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六、辦理初選機關依前點規定推薦之教學團隊數如下:
(一)幼兒園組教保服務人員人數二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至
四千人推薦二團隊,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二)國小組教師人數三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三千零一人至六千人推薦
二團隊;六千零一人至一萬人推薦三團隊,一萬零一人以上推薦四
團隊。
(三)國中組教師人數二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至四千人推薦
二團隊,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四)高中職組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四
區,各區並依主管學校之教師人數比例分配,即高中職教師二千人
以下得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以上,每增加滿二千人得推薦一團
隊,至多以推薦二十團隊為限。
七、初選及複選機關辦理評選應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小組委員應包括教師代
表、校長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數、
作業方式、評選標準,由初選、複選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初選之評選小組委員,得視實際需要推派辦理機關代表擔任之。
八、評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至參賽教學團隊之
學校(幼兒園)進行實地審查或請參賽教學團隊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
各小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經核定獲頒教學卓越獎之教學團隊,由本部公開表揚,並依下列規定給
予獎金及獎勵:
(一)金質獎:
1、每團隊獎座一座。
2、每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3、每團隊成員個人獎金共計新臺幣四十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
新臺幣二十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
研究發展補助金等之用。
4、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大功一次,至多二人記功二次,其餘成員記
功一次。
(二)銀質獎:
1、每團隊獎座一座。
2、每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3、每團隊成員個人獎金共計新臺幣二十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
新臺幣十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研
究發展補助金等之用。
4、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功二次,至多二人記功一次,其餘成員嘉獎
二次。
(三)佳作獎:
1、參加複選經評選小組核定錄取通過,惟未獲金、銀質獎勵之教
學團隊,發給每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2、每團隊成員個人獎金共計新臺幣二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
臺幣一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研究
發展補助金等之用。
3、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功一次,其餘成員嘉獎二次。
獲獎學校應依前項規定之用途辦理核銷。
十、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金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
薦。
曾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二款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次年不得重複被推
薦。
曾獲本部閱讀磐石獎績優方案之獎項者,自一百零四年度起,不得依本
要點規定舉薦及受獎。
十一、獲頒金、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應提供獲獎方案及考察研究心得報告,並
配合本部維護分享平臺網站至少三年及進行經驗分享。
十二、辦理評選之機關,得另定實施計畫。
十三、本部辦理教學卓越獎所需經費,專案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