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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657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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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師專業成長、團隊合作、創新教學
  、適性輔導、樹立優質教學典範,以提升教師教學績效及提高教學品
  質,並執行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及幼兒園之教學團隊。
  前項教學團隊,指同一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或同一幼兒園
  現職專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同一學校、幼兒園現職代理教師,共三人
  以上所組成之團體。
  前項代理教師,指現職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所轄學校或幼兒園,
  連續任教滿二學期,或不包括寒、暑假而連續任教滿八個月。

三、教學卓越獎每年辦理一次,依所提方案教學對象分組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組。
 (二)國民中學組。
 (三)國民小學組。
 (四)幼兒園組。
  參賽教師同時任教於不同教育階段,應擇一組別參賽;校長亦同。
  第一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四、教學團隊之受獎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教育政策擬訂教學方案及計畫,經實施後,具永續發展及推廣價
   值。
 (二)活化班級經營及落實輔導學生適性發展,成績卓著。
 (三)致力課程發展、教材、教法、評量、教具與教學媒體之研究、改進
   或創新及發明,經採行確具成效。


四之一、教學團隊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對象:
    (一)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應予解聘或免職之情形。
    (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所定應予免職、解聘或解僱之情形。
    (四)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或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所定應予解聘或終止聘約之
      情形。
    (五)教師法第三十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教師以外之人員,於不
      適任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專案聘任教師或代理教師處
      理程序中。    
    辦理初選之機關,應負責審核各該成員是否有前項各款之情形。


五、教學團隊之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一)初選:採自薦及他薦二種舉薦方式;以書面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
   察紀錄資料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組劃分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
   市、臺中市、高雄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六區,由各區就舉薦
   之教學團隊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國民中學組、國民小學組及幼
   兒園組(包括各附設國中部、國小部、幼兒園及完全中學國中部)
   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
   函報推薦名單參加複選。
 (二)複選:以送件資料書面審查及發表會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
   錄資料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定;本部得委託地方政府、機關、
   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地方政府得依初選結果,以複選推薦名額
  三倍為限,辦理地方教學卓越獎表彰,辦理初選活動經費及獎金由本
  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前項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
  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四;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
  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六、辦理初選機關依前點規定推薦之教學團隊數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組劃分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
   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六區,各區並依主管學校之教師人數比例
   分配,即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二千人以下得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
   以上,每增加滿二千人得推薦一團隊,至多以推薦二十團隊為限。
 (二)國民中學組教師人數二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至四千人
   推薦二團隊,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三)國民小學組教師人數三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三千零一人至六千人
   推薦二團隊;六千零一人至一萬人推薦三團隊,一萬零一人以上推
   薦四團隊。
 (四)幼兒園組教保服務人員人數二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至
   四千人推薦二團隊,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七、初選及複選機關應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評選小組委員應包括教師
  代表、校長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
  數、作業方式、評選標準,由初選、複選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初選機關之評選小組委員,得視實際需要推派辦理機關代表擔
  任之。

八、評選小組審查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至參賽教學團隊
  之學校或幼兒園進行實地審查或請參賽教學團隊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
  。
  前項小組委員迴避之義務,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
  十三條規定辦理。

九、經核定獲頒教學卓越獎之教學團隊,由本部公開表揚,並依下列規定
  給予獎金及獎勵:
 (一)金質獎:
  1、每團隊獎座一座。
  2、每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3、每一團隊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二十萬
    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研究發
    展補助金等之用。
  4、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大功一次,至多二人記功二次,其餘成員記功
    一次。
 (二)銀質獎:
  1、每團隊獎座一座。
  2、每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3、每一團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十萬元
    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研究發展
    補助金等之用。
  4、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功二次,至多二人記功一次,其餘成員嘉獎二
    次。
 (三)佳作獎:
  1、參加複選經評選小組核定錄取通過,未獲金、銀質獎勵之教學團
    隊,發給每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2、每一團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一萬元予
    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研究發展補
    助金等之用。
  3、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功一次,其餘成員嘉獎二次。
  獲獎學校或幼兒園應依第一項規定之用途辦理核銷。

十、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金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
  薦。
  曾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二款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次年不得重複被推
  薦。
  曾獲本部閱讀磐石獎績優之方案,不得以相同方案參與本獎項之評選
  。

十一、獲頒金、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應提供獲獎方案及考察研究心得報告,
   並配合本部維護分享平臺網站至少三年及進行觀摩分享至少三次。

十二、辦理評選之機關,得另定實施計畫。

十三、本部辦理教學卓越獎所需經費,專案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