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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特殊教育
  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推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活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藝術才能班,其範圍如下:
 (一)依藝術教育法規定設立之藝術才能班。
 (二)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設立之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辦理形式如下,並優先補助偏遠、師資或資源不足地區:
  1、教師進修研習。
  2、充實教學設備,並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
    費基準第二點規定之設備為限。
  3、教師參與藝術教育國際交流或觀摩。
  4、推展課程與教學及展演活動。
  5、充實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教學活動所需行政人力。
  6、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參與個人國際藝術競賽或授獎活動。
  7、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辦理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教育業務。
  8、其他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藝術才能班相關政策推動重
    點者。
 (二)補助外聘兼任教師鐘點費,限於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
   間設備及經費基準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家長支付者,並以低
   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為限。
 (三)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辦
   理。

五、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除前點第一款第二目外,每校每
   案最高核定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本部對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
   ,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對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不
   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對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不超
   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對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不超過核
   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對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
   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四)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全額補助。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其主管學校所提報之計畫辦理初審,
    並擬具直轄市、縣(市)整體之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部提
    出申請。
  2、本部主管之學校,擬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
  1、本部受理前款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進行審查,並得視需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代表到場
    說明計畫內容。
  2、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經通知補件未補件或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
  3、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4、計畫書經本部審查認有修正必要者,本部應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學校限期修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審查結果未通
    過。
  5、計畫書經本部審查結果為通過者,由本部核定補助經費。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按實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學校應於文到十五日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補助經
   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二)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
   內,提報本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等,說明整體
   經費與補助經費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作為本部未來年度補助之
   參據。
 (二)本部於補助期間得依需要組成訪視小組或委由相關機構前往訪視,
   並通知受訪視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檢送詳細計畫執行資
   料供本部參考,其訪視結果得作為本部未來年度補助之參據。
 (三)執行本要點之承辦績優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獎勵。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補助經費應依本部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計畫
   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
 (二)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
   部得要求於公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學校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
   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得無償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並提
   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使用,且應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
   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本部授權受補助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學校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用著作
   之相關契約,並使其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受本要點補助辦理採購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符合政府
   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