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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國際教育旅行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教育部中小學國際
  教育白皮書2.0之國際架接機制,建置國際教育推動聯盟、國際教育
  產官學民協力平臺及國際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並補
  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推動及辦理國際教育旅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補助之國際教育旅行指經教育部核定之國際教育產官學民平臺協
  力案,由國際教育產官學民平臺及資源中心合作推動。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地方政府。
  (二)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
  (三)  教育部主管學校。

四、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  補助地方政府設立任務編組或指定主管學校擔任資源中心,及
     補助本署指定教育部主管學校擔任資源中心,承辦下列工作:
     1、提出年度工作計畫。
     2、經營國際交流社群。
     3、經營國際交流櫥窗。
     4、協辦先導參訪與先導接待。
     5、辦理協力案媒合活動。
     6、辦理國際交流(包括接待家庭)研習。
     7、辦理協力案補助之彙整與初審。
     8、管理國際交流資料庫與資源分享平臺。
     9、向國際教育產官學民協力平臺提出年度工作報告。
  (二)  辦理國際教育旅行之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
     際教育議題實質內涵設計國際教育旅行課程,訂定國際交流學
     生學習目標,據以辦理評量。
  前項第二款以優先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為原則,由本署每年檢討實際辦 
  理狀況,並視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審酌補助國民中小學。

五、依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其經費上限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  地方政府設立任務編組或指定主管學校辦理資源中心,及本署
     指定教育部主管學校辦理資源中心,每年最高核給新臺幣(以
     下同)三十萬元。
  (二)  辦理國際教育旅行:
     1、以補助日本、韓國及新南向國家且行程以六天五夜為原則
       ,參訪學校至少一校。
     2、學生每十五人,補助隨團輔導老師一人全額團費;其中有
       身心障礙學生四人以上者,每身心障礙學生四人,另補助
       隨團工作人員一人全額團費。
     3、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並持有證明
       文件之學生者,可申請補助,補助人數以該團人數百分之
       二十為上限,補助全額團費。
     4、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團人數八人以上者,每達八
       人,除其中一人補助全額團費外,其餘每人補助一萬元;
       每四人,得配置一位工作人員隨隊輔導,工作人員每人補
       助全額團費。
     5、同一學校(包括數校)申請前往同一國別之計畫,每年度
       以一次為限。學校具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
       心障礙學生,未能依本要點予以補助,且該學生無法負擔
       者,學校得協助籌措。
     6、補助每團一萬元作為發展國際教育旅行課程之經費。

六、經費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  地方政府及本署指定教育部主管學校為申請推動資源中心工作
     經費,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資源中心工作計畫書及經
     費申請表函報本署;其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各該轄區各級學
     校數、學生數、教師人數、年度工作目標、工作團隊及分工等
     事項。
  (二)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及教育部主管學校申請國際教育旅行之經費
     ,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1、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轄區之資源
       中心提送申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地方政府於每年四
       月三十日前完成初審,排列優先順序後函報本署。
     2、教育部主管學校: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轄區之資源中
       心提送申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本署資源中心於每年
       四月三十日前彙整函報本署。
     3、前二目計畫書,應包括學校基本資料、計畫名稱、依據國
       際教育議題實質內涵項目、設定之學生學習目標、行程及
       活動設計、評量方式及預期成效等事項。

七、本署於每年十二月進行地方政府及本署資源中心補助經費審查,並於
  十二月底前通知下一年度核定補助金額。
    本署於每年五月至六月進行其他學校申請國際教育旅行之經費補助審
  查,並於六月底前將計畫審查結果及核定補助金額函知地方政府及教
  育部主管學校。

八、本補助請款程序如下:
  (一)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包括相關任務編組),由地方政府彙整列
     冊並檢具領據向本署請款。
  (二)  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檢具領據,送本署請款。

九、本署補助比率:
  (一)  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針對核定之金額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
     百分之七十,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
     八,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二)  地方政府主管之私立學校,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金額之百分之
     五十。
  (三)  教育部主管學校,採全額補助。

十、本署得因應傳染病、天然災害、重大變故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核定經費,不受第五點經費上限及補助基準之限制。

十一、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核撥及結報,應專款專用,並應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經核定之計畫有變更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
   計畫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學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二、未依核定計畫使用補助款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署應廢止全部或
   部分之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
   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但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學生、隨團輔導
   人員或工作人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三、成果報告書繳送程序如下:
   (一)  學校函報各該轄區之資源中心。
   (二)  資源中心彙整後,向國際教育產官學民協力平臺提出年度工
      作報告,由國際教育推動聯盟列入教育旅行成效考核及下學
      年度補助參考。

十四、本署及地方政府得不定期訪視學校執行績效,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
      執行本要點績優學校,由本署或地方政府敘獎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