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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學發展多元特色,提供適才適所之入學管道,並作為本部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審核大學申請單獨招生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學日間學士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招生:

(屬宗教、藝術或體育學系。

(私立大學經自我評估分析認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全校招生較適合。

(於當學年度新設或改制,無法及時參與甄選入學或考試分發入學作業。

(其他因政策、法令或專案計畫經許可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單獨招生者,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次二學年度單獨招生計畫報本部許可;次二學年度申請增設前項第一款之學系或學位學程者,亦同。

         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單獨招生者,應依據新設或改制期程、政策、法令或專案計畫之提報規定辦理。

三、大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單獨招生:

(經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進行檢核未通過。

(屬本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二點規定之專案輔導學校。

(三年內經本部認定有重大招生違失或有缺失命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四、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提報之單獨招生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招生現況。

(大學未來定位發展。

(辦理單獨招生之必要性。

(單獨招生之基本規劃,包括招生名額、招生對象、招生方式、宣傳方式、招生考試之辦理期程、收取費用及成本分析報告。

(預期效益。

         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全校單獨招生者,所提單獨招生計畫規劃期程至少三年,並應於計畫中載明現行招生管道之限制及單獨招生之具體分析評估報告。

五、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本部許可辦理全校單獨招生者,應於當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統一分發結果公告後始得辦理,並應於每學年結束前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報本部。

         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經本部許可辦理單獨招生者,不得參與大學考試入學分發之招生作業。

六、大學辦理單獨招生,應組成校級招生委員會,本於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為之。

七、大學單獨招生計畫經本部許可後三個月內,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大學擬訂單獨招生規定經本部核定後,應訂定招生簡章。

九、大學單獨招生名額,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規定,報本部核定。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全校單獨招生者,名額流用原則如下:

(特殊選才、運動績優單獨招生、繁星推薦入學、個人申請入學管道之總量內缺額,得流用至單獨招生管道。

(辦理單獨招生之放榜及通知備取日期於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技優甄審入學、聯合登記分發入學管道放榜日期之後者,其於前揭管道放榜後產生之總量內缺額,得流用至單獨招生管道。

十、招生考試項目由大學定之,其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實作等方式,或採納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指定科目考試、技專校院統一入學測驗成績,擇一項或多項辦理,連同各項分數所占比率,載明於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考試方式採面試、術科或實作者,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十一、大學不得辦理第二次招生作業。

十二、大學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三、大學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審核作品、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應妥慎處理,並審慎訂定具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十四、大學辦理單獨招生,應妥善規劃招生試務並確實執行,以維護試務作業品質。

             為查核大學辦理單獨招生試務作業、課程教學、執行成果等事宜,本部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訪視,並將訪視結果納入核定招生名額之依據。

十五、大學經本部許可辦理單獨招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或撤銷、廢止其單獨招生許可:

(屬第三點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學校。

(經本部認定有重大招生違失。

(招生缺失經本部命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辦理單獨招生執行成效不佳。

(違反本要點或有關教育法規。

十六、大學辦理單獨招生應遵行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