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
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以
下簡稱申評會人才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學歷及經歷之一:
(一)具碩士以上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第三點各款所定領域
實務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第三點各款所定領域實務
工作六年以上。
三、本要點所定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應
具備下列專業資格之一:
(一)法律專家學者:
1、曾任或現任大學法律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
兼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律師。
3、現任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
4、曾任或現任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或訴訟
相關業務之公務員。
(二)教育專家學者:
1、曾任或現任大學教育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
兼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各該主管
機關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熟稔學生申訴制度之高
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教師。
3、曾任或現任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熟稔學生申訴
制度之大學專任及兼任教師。
(三)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
1、曾任或現任大學精神醫療、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兼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精神科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或
諮商心理師。
3、實際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與政
府立案之兒童及少年權利、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並專任
從事兒童及少年之諮商輔導、社會工作或培力工作者。
四、專家學者名單,得由下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推薦:
(一)中央機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
(四)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
(五)全國精神醫療、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法律
與兒童及少年權利相關團體。
(六)各高級中等學校。
五、本部得委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組成審查小組
,定期辦理各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名單審查作業
,審查通過,並經當事人同意後,列入申評會人才庫。
各類專家學者如具備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者,應優先納入前項人才庫
。
申評會人才庫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規定。
六、申評會人才庫之維護作業規定如下:
(一)專家學者基本資料有異動或更正必要者,由當事人、推薦機關
、機構、法人或團體通知國教署更新或更正。
(二)申評會人才庫中之專家學者名單,由國教署公開於資訊網站。
(三)國教署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
七、專家學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申評會人才庫移除:
(一)本人提出要求。
(二)原推薦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撤回或撤銷推薦。
(三)列入本部或其他機關之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
業執照之處分。
(五)經檢舉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之情形,或其認定事實顯
有偏頗,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者,並由審查小組審查確認。